景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2006-10-31    记者:陈玉明 苏万明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 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30日强调,各地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实现政企分开,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在30日召开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仇保兴要求各地按照《条例》规定加强政府监管,实行风景名胜区的统一管理。
    仇保兴指出,不得将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个人行使。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旅游服务等项目,应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企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与经营企业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仇保兴还要求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切实做到科学编制规划,没有规划依据或者依据未经批准的,应当禁止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要满足资源承载能力和合理环境容量的要求,严禁各类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开发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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