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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1 作者:记者 张小军/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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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石油公司5月29日宣布,用于封堵墨西哥湾油井漏油的“灭顶法”工程已经失败。这场漏油事故,已经使美国开发近海石油的国策中断,给出事海域的生物带来“灭顶之灾”,对美国南部海岸的渔业及渔民生计造成难以弥补的打击。 美国政府对这一事故的应对措施在美国国内引起广泛批评,其中一个尖锐问题是:大灾面前,政府是否应对得当? 4月20日,位于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威尼斯东南约82公里处海面的一座钻井平台爆炸起火。这一平台属于瑞士越洋钻探公司,由英国石油公司租赁。平台沉入墨西哥湾后,底部油井自4月24日起漏油不止,由此造成的污染已经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环境灾难之一。 美国国会众议员迈克·彭斯对联邦政府批评说:“美国人民希望知道,为什么当局反应迟缓,为什么必须的设备没有立即送入事故发生地区,为什么总统没有全面部署内阁官员?” 美国总统奥巴马在5月27日回应外界指责时说,政府在救灾过程中起到了“核心领导”作用,但他同时承认,“我犯了错”。奥巴马所说的错误指自己过于相信“油气开发商在最坏情况下统一行动的能力”。 不论是政府反应迟缓,或者是“过于相信”,美国联邦政府在应对这场重大灾难时存在疏失是没有争议的。其中主要的疏失之一是石油公司,而不是联邦政府,掌握了在许多关键问题上的决策权。比如:每日漏油数量长期来自英国石油公司自身的估计,没有外部审计;英国石油公司使用化学药剂处理海面浮油,虽然可能引起新的环境危害,但没有外部监管;英国石油公司封堵漏油油井的计划完全由自身设计,缺少外部专家意见等。 美国政府对此提出两点解释: 一是法律规定。美国1990年的“石油污染法”设定了国家应急队伍的组织架构及职责,但是这项法律同时把大量操作层面的任务交给了事故责任方,而不是政府。于是,在此次漏油事件中,英国石油公司负责组织有关公司准备救灾设备,控制事故并完成事后清污。联邦政府虽然成立了应急队伍,调配了一定资源,但是对于封堵漏油井口和清污等具体行动,参与和监管均显不足。 二是没有能力。美国政府没有封堵油井的专业队伍和经验,使它除石油公司外,很难有新的选择。美国海岸警卫队司令萨德·艾伦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把英国石油公司赶出去的问题是,谁来替代他们?” 但是美国当地专家说,政府或许没有直接封堵油井的能力,但是在漏油发生前,政府是否尽到了对石油公司的监督管理义务;漏油发生后,政府是否应该命令英国石油公司加强信息透明度等。 有美国媒体分析了美国政府放权给石油公司的背后想法: 首先是缺少承担责任的勇气。美国《琼斯》月刊指出,没有人,包括英国石油公司和美国政府,知道如何堵住漏油的油井,而且他们也不知道情况究竟会坏到何种程度。于是,联邦政府宁愿让这个烂摊子留在英国石油公司那里,而不是主动接盘。 其次是保全政府的“面子”。奥巴马3月31日在临近华盛顿的安德鲁斯空军基地宣布,将扩大对美国近海油气田的开发,以确保美国近期能源安全,这一决定曾被认为是美国能源战略重大转折,结束了持续20余年的美国近海油气开采禁令。然而,事隔不到一个月,墨西哥湾就发生严重原油泄漏事件。《琼斯》月刊说,政府“过于相信”石油公司,也许不能排除“面子”因素在作怪。 对于石油公司在此次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权力过大,美国环保组织提出强烈质疑。美国全国保护野生生物联合会专家克丽斯廷·斯特拉顿说:“英国石油公司拥有所有经济动机,人为缩小漏油和所造成损失的规模。” 在2005年的“卡特里娜”飓风灾难发生后,美国传统基金会高级研究员詹姆斯·卡拉法诺曾撰文《提高国家重大灾难应对能力》,对政府在重大灾难面前的责任进行了分析。他说:面对重大灾难时,“联邦政府确实具有特殊和重要的作用”。 中国古人说,“以铜为鉴,可正衣冠;以古为鉴,可知兴替;以人为鉴,可明得失”。墨西哥湾的漏油事件给全球的政治家提了个醒:重大灾难来临时,政府应该而且必须勇于发挥“特殊和重要的作用”,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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