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亚三大产油国能源政策
    2010-04-12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中亚五国地区的主要产油国是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根据《国际能源展望(IEO)2007》提供的里海地区石油生产预测,中亚环里海地区的石油生产能力突出。中亚地区石油产量将在2010年接近1亿吨,而这一数字到2020年将达到1.37亿吨,巨大的生产能力为中亚石油的出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了实现国家利益,中亚各国纷纷制定了自己的能源政策,这些政策近年来越来越完善,越来越独立自主。

  哈萨克斯坦

  哈萨克斯坦是中亚地区的重要产油国,更是潜在的石油资源大国。自1991年独立以来,哈石油工业积极向外部世界,特别是向西方国家开放,被认为是独联体国家中投资环境较好的国家。哈已直接吸引外资100亿美元以上,其中大部分集中在油气领域。根据哈政府的计划,到2010年其国内石油产量将提高到1亿吨,2020年达到1.5亿-1.8亿吨,其中1亿吨来自海域。为了实现这一发展目标,哈萨克斯坦将继续引进外部资金,加大油气勘探开发步伐,同时与国际大资本和周边国家合作,加快建设石油出口管线和设施。为此,近年来,哈萨克斯坦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发展经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
  哈萨克斯坦现行的《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法》(以下称《资源法》)于1996年1月27日正式生效后进行过多次修改和补充。2004年12月8日修改和补充后的《资源法》中增加了这样的表述:“为保持和加强国家经济的原料能源基础,在新签及已签的合同中,国家相对于合同的其它方或拥有地下资源利用权的法人的股东、相对于购买所转让的地下资源利用权和/或拥有地下资源利用权的法人的股份的其它方,在不低于其它购买者提出的购买条件的情况下,拥有优先购买权。”
  2005年9月8日,哈政府再次对《资源法》进行修改和补充,在资源类资产的收购和转让方面赋予了国家主管机关更大的权力,并通过引入“集权”的概念加大了对外国公司并购哈境内资源类资产的限制,其中规定:如果地下资源利用权的转让(包括发生“集权”的情况下)不符合保障国家民族安全的要求,国家权威机关有权拒绝签发资源利用权转让许可。
  在财政政策上,2004年1月,哈出台了新的税收体制,包括所谓的针对出口的“出租税”,这是一种累进税,税率随石油价格的升高而增长。这种新的税收体制使得政府在石油收入中所享有的权益提高至65%-85%的水平,同时还包括了超额利润税,以及限制外国公司在哈拥有油气项目中的股权不能达到50%,剩余股权必须由KazMunaiGaz公司持有。

  乌兹别克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是中亚地区的另一个重要产油气国,对外实行开放政策,引进外国资本和技术。但是乌兹别克斯坦是一个典型的内陆国家,与其他里海地区国家一样面临石油出口通道和远离石油出口市场等问题。目前乌兹别克斯坦的对外合作法律还不够完善,且得不到很好的执行,并存在政策的不稳定现象。政策多变和投资环境不稳所产生的影响,不利于投资者决策。
  2000年4月28日,乌颁布了《关于采取措施吸引外国在石油天然气勘探和开采领域的直接投资》的总统令,规定外国公司在进行勘探投资期间免征一切税收,给予在于斯帝尔特地区开发新油气田的外国投资公司期限为25年的租赁开采权,如需要还可延长,开启了乌为吸引外国对石油天然气领域投资而出台的最为务实和优惠的政策,极大地促进了外国对乌石油天然气工业的投资兴趣。2005年乌对外资油气开采企业的现行优惠政策有:在进行地质勘探工作期间免除一切税收,利润税优惠,增值税优惠,消费税优惠以及财产税优惠等。2006年底,乌政府公布了新的“矿产资源税”,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大幅降低了油气资源使用税和石油制品的消费税。  
  乌“外资法”规定:国家给予投资者以担保,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如果乌新颁布的法律有不利于投资者的条款,投资者可在自其投资之日起10年内继续延用投资时有效的旧法律,同时也可以选择执行新法律中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投资法”要求任何国家和地方行政机关都不得干预外资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对外资企业的资产不得实行国有化;外国投资者的收入可以自由汇出境外、进行再投资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对于外国油气开采企业,乌兹别克政府还特别给予了更加优惠的政策:在指定地区进行找油和勘探工作的外资企业享有自行处置在该地区发现的任何资源的特别权利;外国公司可以以组建合资企业和直接租赁油田的方式获得油田开采权;如外资企业未能在合同指定的地区发现有工业价值的资源,则其享有选择另一新的勘探地区的优先权;独资或合资企业有权按照公司章程或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将开采到的部分油气产品和来料加工制成品运出境。乌国还制定了一系列对石油天然气领域外国投资的法律。

  土库曼斯坦

  土库曼斯坦拥有丰富的天然气和石油资源。近年来,随着里海油气资源的不断发现,其资源量还有望进一步增加。2005年石油产量和出口分别达到2800万吨和1600万吨,天然气产量和出口分别达到588亿立方米和420亿立方米。
  2005年8月22日,土库曼斯坦总统尼亚佐夫签署总统令,批准对1996年12月30日土议会通过的《油气资源法》进行修订。此次土政府对《油气资源法》进行修订,强化了总统对资源开发的绝对控制权,提升了油气工业和矿产资源部在对外经济合作中的地位;根据修订后的《油气资源法》,该部除负责制订政策外,还将负责吸引外资、大型项目招投标、对外签订油气区块开发协议等工作。2006年8月22日,土对《油气资源法》进行了修订,强化了总统对资源开发的绝对控制权,同时提升了油气工业和矿产资源部在对外经济合作中的地位。此次油气资源利用主管机构被撤销后,油气工业与矿产资源部的职能进一步增强,除负责监督和管理“土库曼天然气”与“土库曼石油”国家康采恩的业务外,也将负责制定行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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