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废旧家电制定强制性条例
    2009-11-10    作者:魏宗凯    来源:经济参考报

    美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对废旧家电的处理制定了一些强制性的条例,2002年当局针对废旧家电的回收利用又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法令,对从事回收家电产品中制冷剂的人员资格、使用的设备以及回收比率等都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废旧家电的回收利用过程能够达到政府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技术指标。
    作为电脑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大国,美国也把电脑等电子产品归入家电产品类进行法律上的约束。当局还通过干预各级政府的购买行为,确保有再生成分的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占据优先地位,以此推动包括废旧家电在内的废弃物的回收利用。
    美国的一些州,如新泽西州和宾西法尼亚州,还通过征收填埋和焚烧税来促进有关企业回收利用废弃物。长期以来,填埋和焚烧因为成本低而成为包括废家电在内的许多废弃物的主要处理方式,收取填埋和焚烧税使这条最便宜的垃圾处理途径的价格趋于上涨,从而大大增加了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的吸引力。马萨诸塞州则走得更远,制定了美国第一部禁止私人向填埋场或焚烧炉扔弃电脑显示器、电视机和其它电子产品的法律。加利福尼亚州还通过了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法案,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顾客在购买新的电脑或电视机时,要缴纳每件6到10美元的电子垃圾回收处理费。
    此外,美国国内一些电器生产厂商致力于回收其电子产品。一个包括佳能、惠普、柯达等2000多家电脑及电子生产商的组织曾于2001年10月在美国各地进行为期一年的回收试验计划,测试各电子产品在回收方面的成本与效益,以期推出长远的回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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