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税收制度首要原则:多拿钱就得多纳税
    2008-02-29    本报驻斯德哥尔摩记者:吴平    来源:经济参考报
  瑞典的高税收举世闻名。2005年,瑞典全国税收总额达1.36万亿瑞典克朗(1瑞典克朗约合1.15元人民币),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0.9%,远远高于欧盟(40%)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36%)的平均水平。此外,税收在瑞典政府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更高,达到90%。
  目前,个人所得税是瑞典的最大税种,这充分体现了瑞典税收制度的首要原则——多拿钱必须多纳税。
  瑞典的个人所得税分为地方所得税和国家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税率在各地不一致,大约为29%至35%。国家所得税是国家对高收入者征收的累进所得税,即年收入达到29.2万至44.2万瑞典克朗的高收入者在缴纳了地方所得税后,还须对超出29.2万瑞典克朗部分以20%的税率缴纳国家所得税;年收入超过44.2万瑞典克朗的更高收入者还须对超出部分以25%的税率缴纳国家所得税;年收入超过46万瑞典克朗的超高收入者应对超额部分再缴纳56.6%的边际税。
  在瑞典的税收征收体系中,雇主,即用人单位,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他们不仅要为雇员代扣应缴纳所得税,每个月还必须向当地税务部门提供包括雇员收入和纳税情况的纳税申报单。税务部门将根据从雇主等方面获取的材料和纳税人的申报,核实所申报收入是否属实,以及企业主代扣的税款是否足额。如果代扣税款不足额,纳税人须补缴差额部分,并需支付差额部分利息;如果代扣税款超出应缴纳税额,税务部门将返还多出部分,并补偿其利息损失。因此,企业成为瑞典税务部门的重点审计对象。
  为提高征税效率,瑞典早在上世纪40年代就开始以雇主代扣形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只需每年向当地税务部门如实申报一次上一年度所有经济收入。上世纪末,瑞典税收部门又进一步加大了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力度,为每位纳税人建立了一个纳税账户,该电子信息账户与金融、警察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实现了资源共享,从而便于监控个人的报税行为。
  目前,瑞典的纳税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几乎没有太多空子可钻。歌星、影星和球星这些高收入者与其他纳税人一样,在拿到报酬之前,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被扣除,基本没有逃漏税机会。而且,由于名人尤其受到税务部门“重视”,比普通人更难逃漏税。
  此外,由于纳税时申报的个人收入与纳税人的各种社会福利紧密挂钩,如病休补贴、失业救济金和养老金额度等都要根据工作收入发放。因此,在切身利益驱使下,纳税人几乎都能认真如实申报各种收入,而这也正是瑞典个人逃漏税现象比较少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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