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布鲁塞尔电
欧盟委员会8日宣布,已于近日通过相关规定,为认定第三国会计准则是否与欧盟实行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效确立了衡量标准。 欧盟委员会负责内部市场和服务业的委员查利·麦克里维当天在一份声明中说,新规定的出台对于建立一套全球通行的会计准则以提高资本市场效率,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新规定,如果按照第三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与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相比,能够让投资者对证券发行企业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和赢利状况及前景作出相似判断,并且投资者很可能会作出相同的投资决定,那么就可以认为等效。 而认定第三国会计准则是否等效的程序既可以由欧盟委员会自主启动,也可以根据欧盟成员国或第三国主管机构的申请启动。 欧盟自2005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确保该准则在每个成员国一致执行的同时,欧盟也在推动第三国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否等效的认定工作。欧盟计划在2008年年底前对美国、日本和中国等首批“候选国”的会计准则是否等效做出决定。 按照原先安排,从2009年1月1日起,在欧盟资本市场上,只有按照等效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才可以免于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调整,但新规定给出了三年过渡期。对于在2009年前未能被认定为等效的国家,如果符合一定条件,那么按照其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仍可在2011年年底前得到欧盟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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