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比利时布鲁塞尔国际机场安检及消防人员突然罢工,但危机在当天就得到解决,小小一件事体现出比利时“社会协商”机制的强大功能。 比利时劳动关系调整的重要方式是“社会协商”。在国家、行业和企业层面都有比较完整的对话渠道,劳资双方都在国家的法律框架内进行谈判,解决双方所关心的问题,并达成协议。这种有效的“社会协商”机制保证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当然在“社会协商”方面,比利时的三大工会组织功不可没。 比利时的“社会协商”在三个层次上进行。第一层次是国家政府、雇主和工会组织之间的对话,也称三方对话。每两年,国家都要就工作条件、最低工资、就业政策等重大问题与社会伙伴达成一个原则性的框架文件。同时,还有一整套机制来监督检查框架文件的执行情况。 第二层次是在行业内部,即由行业雇主组织和行业工会组织根据政府确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进行谈判。谈判内容大都涉及劳动标准和条件的问题,谈判达成的标准和条件不能低于国家所确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这种协议虽然是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所签订的协议,但没有参加工会的职工同样可以享受协议所带来的成果。 第三层次是在企业内部,即包括工会在内的各种职工维权机构在企业内部同雇主进行协商。比利时法律规定,10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建立“企业管理委员会”和“安全问题委员会”,其中50%为雇主代表,50%为工会代表。委员会有权知道企业所有生产和经营方面的信息,并有权提出相应的建议。这就为工会组织参与企业的管理与决策创造了条件。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关于个人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比利时劳动法有较严格的规定,而且所规定的保护措施是向弱势的被雇人员倾斜的。如雇员无力履行个人劳动合同时,可暂停合同的执行,但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如要解除,雇主和雇员均须提前通知对方,原则上雇主提前通知雇员的期限是雇员提前通知雇主期限的一倍。 此外,比利时拥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很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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