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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17 本报驻东京记者:钱铮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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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在药品价格管理方面,体现出浓厚的政府色彩。政府统一确定适用于医疗保险的全部药品价格,并按照药品生产成本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相关药品定价。
日本药价制度的第一个原则就是抓大放小。日本的药品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用药品,其中绝大部分为处方药;另一类是在药店可以随意购买的药品。根据日本《药事法》,凡是适用于医疗保险的医疗用药品,其价格要由厚生劳动省统一确定。厚生劳动省保险局医疗科科长助理益山对本报记者说,政府确定药品价格时,主要考虑药品是否有助于医疗,是否具备独创性,同时还要保证药品的开发企业有适当利润。目前,日本国内由政府定价的药物大约有1.4万至1.5万种,基本可以满足大多数患者的需要。如果允许制药企业自由定价,就有可能出现不合理价格,导致患者不能享受公平、有效的治疗。但是,对于一些并非用于治病的医疗用药品,比如去除皱纹的药品,政府则不会干涉其价格。另外,对于一些未获得在日本销售许可的外国产药品,医生和患者可以以个人名义通过某些代理机构或互联网购买,或者直接在国外购买后带入日本境内。对于这部分“个人进口”药品价格,日本政府也不加干涉。不过,“个人进口”的药品不得被转让和出售,数量也极其有限。
日本药价制度的第二个原则是适时调整。从整体看,日本各医疗机构及药店获得的药价差利润在不断缩小。益山解释说,日本每两年要进行一次药价调整,由厚生劳动大臣的咨询机构——中央社会保险医疗协议会讨论制定新的药价基准。他说,药价差利润是某些医疗机构的收入,但由于该利润的存在,某些医生在开处方时就可能偏向于一些更有利可图的药品。所以,从保证医疗公平的角度出发,政府每两年对药品的实际交易价格进行调查,并强制性地压低部分药品的法定价格,压缩其药价差利润。
对于同一种医疗用药品,日本政府确定的只是最终面向消费者的价格,而不过问医疗机构及药店采购药品的批发价。益山指出,各家医疗机构及药店分别与制药企业谈判,双方协商决定批发价。因此,即使从同一家制药企业购进同一种药品,各家医疗机构及药店支付的费用也不尽相同,它们从中获取的药价差利润也有高有低。这种现象在日本是被允许的,它反映了各购药方谈判水平的高低。
日本政府对药价的调控卓有成效。1986年,日本医疗用药品的平均进销差率达23%,经过政府约20年不断调低法定药价的努力,到2004年该进销差率下降到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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