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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08 记者:尚军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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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布鲁塞尔电
欧洲法院6日裁定,德国一项只为国内投资收入提供税收优惠的股息税制度违反了欧盟规定,德国政府需要向投资者退还多余税款,总额可能超过50亿欧元。 该股息税制度规定,德国居民在国内投资的股息收入可以减免所得税,但对海外投资的股息收入则不予减免。此项制度开始于1977年,并于2001年被修订。 欧洲法院在裁决中说,德国这一税收制度限制了德国居民在欧盟其他国家的投资,明显违反了欧盟有关资本自由流动的规定,因此德国政府需要退还所收取的税款。 这起诉讼案起因于德国公民海因策·迈利克1995年至1997年从荷兰和丹麦公司获得的一笔投资收入。迈利克的继承人在申请税收优惠未果后将德国政府告上了法庭。 不过,德国政府称,如果要归还投资者海外股息收入所缴纳的全部所得税,退税金额可能高达50亿欧元,这会对德国经济复苏产生负面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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