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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05 新华社记者:刘洪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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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外来投资的管理参照对美国企业的相关规定。这种中立政策的核心就是国民待遇,即外国投资者的待遇等同于美国国内投资者。在通常情况下,外资既不会因政府相关政策面临比美国企业更多的障碍,也不会获得比美国企业更多的特殊优惠。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因此外商投资除了要考虑联邦法律外,还必须清楚州乃至县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一般而言,地方法是各州对企业实行的一般法规,对外资主要持鼓励态度;而联邦法则更强调国家安全,也更侧重限制措施。 美国对外资的限制性措施主要有四类:第一,对外商投资明确禁止的领域,比如国内航空运输、内河和沿海航运等;第二,对外资严格限制领域,比如在传媒和通信领域;第三,有选择限制领域,如允许外国投资者在美国修筑铁路、开发矿产等,但条件是这些投资者所在国家也对美国投资者提供对等权利:第四,特殊限制领域,例如,在水电领域。此外,在土地供应等方面也对外资存在一定限制。 美国对外资审查的最高部门是外国投资委员会,美国前贸易代表巴尔舍夫斯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就表示,该机构行事受政治影响太大,这是“在美国做生意比较丑陋的一面”。 由于外资享受国民待遇,加上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美国每年都能吸纳大量外资。为吸引更多外商直接投资,特别是鼓励外商到内陆地区投资,促进这些经济相对滞后地区的发展并增加就业,美国联邦尤其是各地方政府都有一些优惠措施。比如,在产业优惠方面,一些州会对外资企业给予不同年份的财产税减免,并允许设备、厂房等资产加速折旧。在资金扶持方面,一些州会筹集资金帮助建设工厂或商业设施,并将这些设施租给外商,以帮助后者节省投资初期的资本开支。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做法,比如地方政府有时会帮助外资企业培训工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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