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看美国]从安然“世纪之审”看美国反击财务造假
    2006-10-31    新华社记者刘洪10月30日发自华盛顿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上周,作为美国历史上最大商业欺诈案的主角,安然公司前任首席执行官斯基林被重判24年又4个月徒刑。此前,安然公司多名高管已锒铛入狱。
    说安然一案是“世纪之审”,一点都不为过。20余年的重刑,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超过了对杀人犯的惩治力度。这种严厉的惩罚表明,美国司法体系对企业精英亦不手软,其有法必纠、执法必严的威慑力,维护了法律权威,并保证了美国商界迅速走出安然丑闻的阴影。
    安然一案,主要罪行之一就是制造假账,通过关联企业形成“利润”,公司高管又暗抛股票进行内部交易。斯基林就因此被裁犯有欺诈、共谋、内部交易等19项罪行。
    安然曾是美国第七大上市公司,连续六年被《财富》评为“美国最具创新精神公司”。丑闻披露后,美国舆论为之哗然,投资者信心遭受重挫。安然公司也于2001年破产,这起当时美国历史上最大破产案致使600多亿美元在资本市场灰飞烟灭、数千员工失业。
    随后对安然丑闻的“世纪之审”,可以用这么几句话来概括:在刑罚方面,主谋者皆深陷囹圄;在罚款方面,造假者皆倾家荡产;在追究关联企业方面,涉案者几乎无一漏网。
    曾身为世界“五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由于为安然做假账,落得迅速解体的下场。花旗集团、摩根大通、美洲银行等也因涉嫌财务欺诈,向安然案中受害者分别支付了数十亿美元不等的赔偿金。
    安然丑闻是美国公司治理史上的里程碑事件。事后的严厉追惩表明了法律的威慑力,但已无法弥补造假带来的巨额损失。而且,其后又被揭露出的世界通信公司会计丑闻事件,则“彻底打击了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美国国会报告,2002)。
    美国政府随即从法律角度“亡羊补牢”。2002年7月,美国国会紧急颁布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法案第一句话即为:“遵守证券法律以提高公司披露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保护投资者及其他目的。”美国总统布什称该法案是“罗斯福时代以来,有关美国商业实践的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
    该法案标志着美国证券法律根本思想的转变:从披露转向实质性管制。它强化了对上市公司欺诈的刑事惩罚力度;同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财务会计处理的准确性、改善公司治理等主要方面,均有十分严格的要求。不过,尽管这种快速立法显示了美国自身的快速纠错能力,但也带来了外界对法律条文粗糙和矫枉过正的批评。比如,受此影响,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许多外国企业不大敢登陆纽约上市,在华尔街也引发了有关资本流失的争论。
    正好比“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非常时期“重典”出台,结合安然丑闻后的严厉法律惩罚,使美国证券市场迅速走出了安然丑闻的阴影,使投资者信心得以恢复,保证了美国整体经济运行的良性和稳定。
    与安然类似的财务造假案,在一些转型期国家屡见不鲜。以中国为例,已披露的就有琼民源、银广夏、蓝田股份、科龙电器等。或许,美国打击公司造假的经验可以给转型期国家改善公司治理带来一点儿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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