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中介组织的“发达经验”
    2006-10-23    本报记者:闫磊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发达国家的社会中介组织已有数百年发展历史,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可以说达到了相当的高度,在维护市场运行秩序和社会有序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发达国家社会中介组织长期健康发展的基础。发达国家一般对各个行业的中介组织均设有严格的法律法规,如德国通过宪法、协会法等各种法律法规约束行业协会的行为;美国自1917年就相继颁布了执照法、一般代理法规、契约法规、专业理论法则等法律法规对房地产中介组织进行约束,其中房地产执照法最严,作用最大,规定了经纪人取得执照的条件、资格、标准等。这些法规是美国房地产中介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基础,是规范中介行为、保护各方权益的保证。
    发达国家社会中介组织均具有一定规模,并由一批高素质专业人才组成。如国际上有名的信息咨询中介机构美国兰德公司,从业人员达数千人,其中研究人员534人。在研究人员中,硕士、博士占80%以上。有这样高水平的“智囊团”作保证,公司的业务自然得到了越来越多客户的青睐;再比如美国“威茨特”房地产经纪人组织,有6000人,有自己专门发行的房地产广告信息,组成了跨州的联销店,以规模增强品牌价值,提高信誉。
    严格的行业和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保证了社会中介组织高效有序运行。例如美国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规定了两类资历不同的专业人员:一类是销售员、另一类是经纪人,他们必须通过房地产经纪人执照考试,方可取得执照开业,一般能通过考试的人大约只有20%。为保证房地产经纪人的专业水准和服务质量,每年还要参加考试,接受再教育。执照每四年须申请重新换发,要求申请者同时应提出证据证明执照持有人业已完成45小时有关不动产的最新教育原理课程、讨论或会议。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