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ATM跨行取款费、小额存款管理费、打印账单费等银行收费项目频遭质疑。昨天,银监会下发了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要求银行立即开展服务项目的清理工作。据悉,各银行要在本月上旬向银监会上报自查情况。另据银监会方面介绍,银监会和发改委正抓紧对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走法律程序,《办法》的草案最快本月出台。 对于人神共愤的跨行取款手续费,银监会表示,这属于银行代理其他机构收取的费用,没有办法对此收费方式进行变更。因为,中国银联制定的收费办法和标准不在银监会监管范畴。这意味着,这项收费将会继续进行下去。 我觉得,之所以出现类似情况,根源在于“老掉牙”且与现行法律相悖的银行部门规章在作怪。早在2003年10月1日,我国实施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对于银行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但是,过了两个月后,我国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其中第50条规定,银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这意味着,商业银行没有权利自己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暂行办法》中的银行收费条款与《商业银行法》第50条有明显冲突,应当修改或废止。但是,7年多来,商业银行大都抱住《暂行办法》不放,在决定收费服务价格方面,总是有意回避正式法律,刻意执行部门规章。 尽管目前银监会高调提出要修改《办法》,但是从透露的种种信息来看,这项触及银行收费切身利益的霸王条款,将不会有大的改观。据内部权威人士讲,《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将重点明确对商业银行在公平竞争、信息透明、消费者权益保护、公众监督、协会自律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令人遗憾的是,主管部门只提无关紧要的事项,却只字不提有关修改银行收费的霸王条款。有鉴于此,国家有关部门必须站出来,秉持法律的公平正义,尽快把《暂行办法》中有关银行收费市场调节价条款,进行废除,唯此,才能真正遏制银行“想收就收,想涨就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