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房价不断飙升带来的民生忧虑,各种平抑房价的手段均似隔山吹火,收效不佳,受到广泛质疑。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设计扭曲,多套住房的个人持有成本与一套住房的个人持有成本相同,放纵了少数富人炒房和购买多套房进行出租,公务员变相福利分房,以及高档别墅区建设屡禁不止。 土地是基本的生产资料,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有限资源。十三亿中国人民平等地享有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所有权。住房是建筑在土地这一有限资源上的不动产,我们应当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给予中国所有人以平等的居住权。为此,我们建议,按照户口本和身份证对全国所有楼盘逐一进行排查,每套住房都要落实到家庭和个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全国人均居住面积一定比例的开始征收累进个人房产税。例如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50平方米为起征点,对超过这一起征点的新购置个人住房按国家规定税率征收个人房产税,人均50至100平方米征收房价的10%,人均100至150平方米的征收房价的20%,依此类推。或者每增加1至10平方米提高税率1至2个百分点。对于家庭和个人现有存量住房,按照购房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适用税率,补缴房产税。对于购房时间相同的两套以上住房,一律就高不就低,按最高税率征收。住房面积起征点只限定在家庭户口所在地或者常住地住房中扣除,其他的全部征收累进个人房产税。对于起征点以内的住房面积,用于满足居民个人基本居住需求,应当予以永久免征个人房产税。 累进个人房产税应当作为中央级国税,全额上缴中央财政,或者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成,中央税分成在50%以上,不宜全额作为地方税。累进个人房产税征收工作应当进行全国统一部署,税务、公安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家庭住房总面积统计和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计算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公安部门负责,超过起征点的住房面积核实和确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累进个人房产税征收工作由住房所在地国税部门负责。另外,对超过起征点的住房面积,在住房买卖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执行高税率,对一年内买进卖出的非自用住房则要征收重税。对于贫困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在起征点以下的,用于满足居民基本居住需求的住房面积,在买卖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应当执行低税率。 我们应当加强个人房产税或住房持有税立法,而不再仅仅局限于采取政策性措施。征收累进个人房产税是从源头上抑制房价增长过快的釜底抽薪之策,可以增加商品交易和保有成本,进而打压房市投资及投机行为,从而释放房源,降低空置率,有效抑制房价,减轻国家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压力。这样,既可以平抑房价,又可以增加税收收入,减少财政支出。我们的住房税收制度设计必须以解决居民基本居住需求、消除两极分化、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为目标,避免社会财富过多地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导致贫富差距拉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