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11连跳后,富士康老板郭台铭终于现身,并辩白说,富士康不是只要钱不要命的血汗工厂,他有信心稳定局面。不久,媒体传出富士康发出一封《致富士康同仁的一封信》和附在后面的员工《承诺书》。公开信称:“公司诚信守法经营和管理,并尊重和关怀员工。对员工意外事件(含自杀、自残等),公司将不支付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赔付项目。”《承诺书》则要求员工承诺,“不以极端方式伤害自己,出现事故后本人或家属绝不向公司提出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过当诉求,绝不采取过激行为导致公司名誉受损或给公司正常生产营业秩序造成困扰。”昨天下午,郭台铭终于道歉,并收回承诺不自杀的协议。这种拨乱反正,固然值得肯定,然而,其企业文化,仍然值得公众审视。 富士康的强签不自杀协议表明,该公司的治理文化出了问题,既不中,也不西。11连跳发生在富士康,不是偶然,确是事出有因。从李光耀提出亚洲价值观始,亚洲从四小龙的腾飞中,慢慢恢复自信,认为不仅是清教伦理会通向成功的商业主义,亚洲的儒家文化,也可以导致商业文明。但在富士康的《公开信》和《承诺书》中,既看不出儒家那种“万方有错,罪在朕躬”的自省精神,也无西方公司的法治文化。贯彻富士康行为的是一种强权型的军事集中文化。 《论语》云:“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郭台铭用了儒家的忠,故其骨干团队绝大多数为台湾干部,这种地缘文化,犹如以前的晋商。靠乡缘、地缘,以及在故乡的声誉等来赢得忠诚。但富士康缺乏儒家的恕道。拿强签承诺不自杀为例,这种视全体员工为跳楼嫌疑的做法,不说违法,也有违人情。有位中国著名企业家说得好,东方式的管理,就是制度之外还要有人情。不讲人情,就难说儒商。 现代公司的架构本来就是民主法治在商业组织中的模仿。公司按股份投票,多数为王,但是,法律又规定了少数股东的权利。公司设决策的董事会,俨然是议会,经理机构类似政府,主要是实施。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工会集体博弈,法定工时制,加班补贴,孕妇假期,乃至一定工作环境的权利,无一不是为了平衡资方的强权。公司不单单是资方的公司,也有员工的一席之地。富士康用足了法律给资方的权利,不然,无法运用军事化管理的方式来取得极强市场竞争力。然而,观其《公开信》和《承诺书》,无一不包含了不尊重法治的内容。 “一旦出现事故,本人及家属将绝不向公司提出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过当诉求。”仔细解读上述《公开信》和《承诺书》,富士康或认为员工自杀的诱因之一,系有为家属谋福利的因素,一旦死在富士康就能获得赔偿或者补偿。这种潜台词,既是对死者的一种不敬,又是对生者的侮辱。前11起自杀事件中,富士康是否该赔钱是可以商榷的个案法律问题,富士康愿意赔偿或者补偿,不是富士康的施舍,乃是其理性算计(如政府和舆论压力、法律判决的未可知)的结果。 强签防自杀承诺书,是对生者的威慑,也是对自己的过度保护。富士康这种有罪推定,是把全体员工都视为潜在的跳楼者、敲诈者,世上有这种敲诈者,拿年轻的生命博取10万到25万元的赔偿金?这种认识,何其怪异!公司如富士康,富贵本是企业家精神所在,富而如能做推己及人儒家的“士”则更佳,然而,底线是要保证员工的健康。这几点做不到,难说名实相副。 公开信中还有,“一旦您或您周边的同仁在工作、生活、学习、情感、家庭、身体等方面遇上了烦恼、挫折、委屈、困窘,
可以求教或通报公司,公司将安排专人为您或同仁排忧解难。对于您提供的信息防止了其他同仁之意外事件发生,公司将给予适当奖励”;《承诺书》则载明:员工“同意公司基于保护本人或他人健康的目的,在本人身体或精神出现异常情况下将本人送医治疗”。这就意味着,有奖举报行为怪异的同事,授权公司扭送自己去医院治疗。这么一来,富士康将是一个准集中营,万一有员工挟私报复,或见利忘义,举报同事,同事即可被自己授权扭送精神病院,如此超越法律的协议,难道真是郭先生有信心稳定局面的妙招?授权别人限制自己的自由,如同出卖自己身体的协议一样,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要不然,黑社会也完全可以拿到这种授权协议书。富士康不缺有水平的法务,出现这种文本,没有管理层的授意、背书,是难以施行的。 富士康总裁终于道歉了,但道歉之后,郭台铭仍认为富士康尊重并关怀员工。因此,其应对策略的四措施,仍没有任何内容涉及其军事化管理文化的改革。道歉之前,在政府部门调查原因时,富士康不但没有直面员工惨淡的人生,反而强求员工签署这种涉嫌违法的协议,继续这种不中不西的“军事集中营文化”,其真无知乎?合理的解释是,在11连跳的高压之下,富士康公司也开始举止怪异,行为反常了。郭台铭的道歉和收回不自杀协议,也只是富士康走向正常化的开始! 希望富士康能直面员工惨淡的人生,正视自己管理上的症结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