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产税政策要充分尊重民意
    2010-05-19    作者:黄栀梓    来源:证券时报
    中央政府已紧锣密鼓地进行房产税各项准备工作,其中包括税种设置、征税范围、免征额和税率的设定等细节。中央财税部门的基本思路是,对1986年发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进行修订,将房产税覆盖到个人非营业性房产,在某些房价上涨过快城市先行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官员表示,“如果开征房产税,调控力度并不大,不必太恐慌。”
  公众只是寄希望于开征房产税对投资投机性房产需求加以抑制,使那些炒房、囤房者因为要在房产保有环节缴税增加持有成本而退出市场,增加房产的有效供给,缓解房产市场的供需矛盾,进而起到遏制房价过快增长的作用。可是看到新房产税开征“将房产税覆盖到个人非营业性房产”的表述,不由得不让公众产生了一种心理恐慌:这是否意味着要对所有拥有房产的居民征收房产税呢?
  1986年10月,我国就在城市、县城等按年征收房产税,只是对个人所有非营业性房产实行免税。由于近些年来我国房价一直处于高位运行,尤其是近年来上涨过快,有人主张将个人投资投机性购房视同营业性房产征收房产税,并提出对一个家庭拥有多套住房者征税,但每个家庭的人口有多有少,每套住房的面积有宽有窄,如何确定是否征税非常困难。近日有消息称,上海在制订的楼市调控细则时,最终选定的房产税征收办法是:将家庭人均拥有住房面积作为是否征收房产税的重要依据,这比起对拥有多套住房者征税要易于操作、也更加公平合理。
  以家庭人均拥有住房面积作为是否征收房产税的依据,意味着如果某个家庭人均拥有的住房面积超过了划定的免征税面积界限,即使这个家庭并未将其免征税界限以外的住房面积用于营业也应该缴纳房产税,这就意味着新房产税将要覆盖到个人非营业性房产超面积部分了,但并非是要对所有拥有住房居民的房产都征收房产税,只是对非营业性个人住房超面积部分征税而已。如此看来,公众大可不必为新房产税开征而恐慌。
  如果新房产税将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个人非营业性房产,必然会给本来就住着高价房的居民经济负担“雪上加霜”、加剧民生之艰,这显然是不合时宜,不顺民心、不合民意的。如果实有必要将房产税征收范围扩大,也应该对未超出征税界限面积部分设定一个较长期限的“免税期”,才不会引起民意的强烈反弹,避免公众对新房产税产生心理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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