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难关污染企业看环保权力的虚置
    2010-03-25    作者:杨涛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据媒体报道,3月23日,湖南省副省长刘力伟向环保部华南督察中心通报了郴州血铅事件。来自郴州市卫生局的数据显示,参加检测的63名桂阳村民,21人铅超标,但无一中毒。
  这一重大污染事故最引人注目的在于,郴州市环保局10次发文进行监察,但毫无效果。事实上,从建厂到生产,郴州市环保局一直在干预,并先后10次发文责令停产,但直到2009年9月爆发“血铅超标”事件后,郴州市环保局第11次出手,才得以彻底关闭。从这10次发文无果中,我们看到环保部门的无奈与权力虚置。
  第一次,是郴州市环保局自己在检查中发现,责成嘉禾县环保局依法查处,但毫无效果。第二次,是郴州市环保局直接向嘉禾县腾达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嘉禾县金珠金属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罚款。同时向嘉禾县环保局下达了《环境监察通知书》,但仍无效果,郴州市环保局只好向当地政府求助。第三次便由郴州市环保局向市政府作了专题汇报,建议市政府责令嘉禾县政府依法取缔这两家非法冶炼粗铅企业。第四次,郴州市环保局干脆直接向嘉禾县政府去函,建议依法取缔嘉禾县广发乡擅自新建的这两家企业。
  一个小小乡镇的两家企业,由地市环保部门来直接督办,实属罕见,但是,这种罕见中透露出必然。因为,环保部门实际上可行使的手段并不多。《环保法》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但是,只有“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而“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这样,实际上环保部门只能罚款,要求停止生产,他们并无责令污染企业停业和关闭的权力。
  所以,真正要对此负责的是地方政府。这不仅在于地方政府有“责令停业、关闭”污染企业的权力,更重要的在于,地方政府的阻挠和不配合,使得环保部门就是法律所赋予的手段也无法行使。嘉禾县这两家严重污染企业在市级环保局的亲自督查下,也无法关闭,就在于“当地政府不作为,供电部门明目张胆给予供电”。
   环保部门的无奈清晰可见:请看,第八次文件“2008年8月11日,市政府下达市长督办卡,责成嘉禾县委、县政府依法关闭高污染粗铅冶炼企业”,不幸的是,市政府的督办卡似乎也失效了,这两家企业仍然关闭不了,这才有第十次的“2009年8月27日,(郴州市环保局)曹元生局长陪同省厅领导现场调查,指导嘉禾县处理‘血铅超标’事宜”。地方政府阻碍环保执法的能量可见一斑。所以笔者以为,在今后的环保执法中,一定要切实解决环保权力虚置的问题。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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