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债券开辟中小企业融资新途径
    2010-03-24    作者:李靖    来源:上海证券报

    据报,工信部正在紧急调研各地中小企业的实际融资困难,计划出台针对性的解决方案。笔者认为,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加快推进集合债券,是解决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新思路。
  集合债券,是指以一个机构作为牵头人,由多个中小企业为发债主体,向投资人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债券,它是以银行或证券机构作为承销商,由担保机构、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的新型企业债券方式。通俗地说,也就是“捆绑发债”。 这种方式,打破了只有大企业才能发债的惯例,对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支持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促进中小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中小企业的可持续与跨越式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作为中小企业重要的融资途径,早在1998年,中关村和苏州等地曾组织过本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尝试集合发债,但直到2003年高新债的推出及在2006年成功兑付,上述做法才开始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与推广。2007年,深圳20家企业捆绑发行10亿元“2007年深圳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关村4家企业联合发行3.05亿元“2007年中关村高新技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2008年,浙江、四川、重庆等省、市陆续推出类似金融产品。
  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对发展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具有积极意义,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大创新:在发债主体上,由多家中小企业各自作为债券发行主体联合起来申请发行债券,突破了国家对债券发行主体的政策性抑制。在融资模式上,集合债券的推出,使得中小企业融资,不再局限于银行贷款、中小板和创业板的IPO融资渠道。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采取“政府牵头、企业自愿、集合发行、分别负债、统一担保、统一组织、市场运作”的融资模式,突破了单个中小企业难以在债券市场直接发行债券的难关。在财务管理上,集合债券是综合成本最低的外源融资方式,一方面,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成本要远低于发行股票融资与银行贷款的成本,债券利息可从税前利润扣除,因而具有“税盾”优势,改善了企业的财务管理结构。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利用财务杠杆的原理进行债务融资,不会影响其所有权结构和日常经营管理,对于想维持原有管理机构不变的企业管理者来说,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比发行股票更有吸引力。
  当然,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与管理,涉及的利益主体(包括政府有关部门、银行、券商、评级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发债企业等)众多,法律关系非常复杂,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采取开拓性的创新思维与方法予以解决。这就需要法律关系的创新。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突破了以往单一的担保方式,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的担保体系:其一,由符合条件的机构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提供统一担保(即统一担保人),促进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成功发行。其二,由多家担保机构分别就各自所担保的发债企业,向统一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三,各家发债企业向各自的担保机构提供抵押、质押等反担保措施。这样的担保方式创新,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债券兑付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
  从发债企业的角度来看,由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多个企业共同发行,这能分散总体风险,每个企业只需承担部分融资风险。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债券合约是一种规定债务人必须按期还本付息的契约性合约,投资债券的风险小于股票投资。同时,集合债券收益率高于同期限档次的银行存款利率,其流动性高于银行存款。
  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当前,选择好发债主体与把握好资金的投向尤为关键。笔者以为,各级政府应鼓励与引导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有潜力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所募集到的资金,应重点投向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低碳、节能环保的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的转化及自主品牌建设等方面。与此同时,在投资上述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过程中,还可以潜移默化地培养和提高投资者的科技创新、节能环保与品牌意识。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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