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个人为单位的个税申报制度,一方面造成收入越单一的人缴税越多;另一方面,同样收入的纳税人,其负担不同,而费用扣除额却相同。这样一来,以税收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难以充分体现。在个税征收上,如果忽略公民家庭存在,而仅仅将公民个人作为税收对象,是不合理的。正因如此,世界上多数国家针对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加以区别缴税。 需要指出的是,针对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加以区别的缴税模式,并非简单地以家庭为单位征缴个税,而是一种多元化的征税制度。国际上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有两种形式:一个是综合个人所得税制,一个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在一些个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一般采取两种税制相结合的方式。除了对个人不同收入来源采取相应的分类外,还采用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将其全年的收入纳入计税范围。以美国为例,其个人收入所得税的缴付方式就有四种:夫妻联合报税、夫妻分别报税、以家庭户主形式报税和单身个人报税。 在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即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分类,分别征收、各个清缴。这样,一方面造成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的问题;另一方面,个税对所有纳税人实行“一刀切”,而不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是否过重、家庭支出是否过大,这也是个税无法兼顾不同家庭、不同个人的原因所在。 在大多数税收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对于富人,无论是以个人还是以单位为纳税单位,无论他转为公司经营成本还是计入个人所得,都很难逃税,当然逃税所受惩罚也很重。而我们由于征税手段相对落后,高收入阶层可以通过将个人消费支出打入公司经营成本或通过现金交易等办法避税,这导致个人所得税的大部分税负落在由单位代扣的工薪族身上。 制定税收制度最根本的目的就在于,既要实现社会财富的平均分配,也要对纳税人形成正确的激励机制。正因如此,成熟和完善个税征收制度,应是一种充分考虑到地域差异、家庭及个体差异的多元化征税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