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土地财政借经适房产权共有之名暗渡陈仓
    2010-02-04    作者:周义兴    来源:红网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日前透露,我国已经起草《住房保障法》。据《住房保障法》起草小组专家成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清华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申卫星介绍,在这个内部讨论稿中,关于经济适用房的产权问题,规定将由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出资比例主要根据土地使用和建筑及安装费用比例确定,5年后,这样的共有产权房间也可以上市出售,出售后的资金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这样将大大压缩以经济适用房牟利者的利润空间,让经济适用房惠及真正需要保障的人。(《广州日报》2月3日)

  无可否认,从已有各地经济适用房申请情况来看,其中的确有“开宝马住经适房”等不符合申情条件及借经适房出售牟利的事实存在。然也不得不承认,与此同时经适房用地造别墅,经适房“六连号”等事件也同样存在。所以在这前提下,如以经适房分配与权力的关系看,笔者对这次经适房共有产权立法是否会成地方土地财政可趁之机,更是多了些许担心。
  首先的担心是,众所周知,在过去及可预见今后的一段时期内,土地财政收入仍然将会在一些地方政府的收入中占有相当、甚至是主要比例。而与此同时,在当前经适房管理体制条件下,地方政府同时又兼具住房保障与监管的双重身份。所以在此前提下,显而易见,就是只要相关的行政考核体制还没有得到有效转变,那一方面,地方政府就可能千方百计以各种方式提高自身财政收入水平,以满足上级所要求的政绩指标;另一方面,由当前一些地方对土地财政收入的依赖及经适房管理的双重身份所决定,那若没有相关有效的监督制度配套,或许经适房共有产权比例的确定,就完全可能会成为地方土地财政收入的新财源,并使地方借共有产权之名谋取私利有了可趁之机。
  其次的担心是,同样不容否认,由目前经适房供应与监管的行政主导体制决定,显而易见的应该是,地方政府对住房保障的投入与经适房共有产权比例的确定,结果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地方财政的收入水平,并进而对地方政绩产生影响。因而在此利益冲突情况下,人们也完全产生这样的担心,即当在政绩要求与保障房供应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会不会以牺牲保障房供应,甚至于借经适房共有产权之名暗度成仓,并使经适房共有产权比例确定成为土地财政的翻版。对此已有的事实或许已经证明,这种可能性完全是存在的。
  所以,无论以防范经适房牟利者角度还是以立法所应有的取向看,在经适房共有产权比例确定问题上,都应该有相关限制权力的监督制度配套。否则,就很难免让人产生权力回借机某取私利的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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