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助力城镇化
    2010-02-03    作者:郭凯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日前已经下发。文件重申了今后要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加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的工作重点,并且提出要鼓励有条件地区开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以城镇化战略带动农村地区发展,对中国产业发展生态大不相同的小城镇和县域而言,可能要面对通过工业化而城镇化以及无工业化(或农业现代化)而城镇化的两条道路。通过农业现代化进入城镇化,仅靠农业的自身积累是无力完成的。我们看到,2010的中央一号文件中,除了增加普遍性的农业补贴,还明文规定了要给全国的800个农业生产重点县增加奖励补助金,提高农业县的人均财力水平。
  要稳步推进城镇化战略,需要给出制度化的创新设计,来解决城镇化过程中的人地占有矛盾和土地利益分配矛盾。传统农业地区多年来坚持的土地(产权)集体所有、分户承包的产权制度,面对城镇化的推进要求,将不得不在保证公平、促进农民福利最大化并且确保基层社会稳定的基础上,对现存制度进行有扬有抑的适应性发展。 当前,一号文件及时提出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集体产权改革试点的思路。事实上,现在时机已经成熟,尤其是全国已经开始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试验,同时流动人口和农民工社保已纳入城市社保体系,这把农村人口过去遭遇的土地和社保的关系作了很好梳理。也就是说,过去农村人口以土地为单一社保设置的环境已经发生了变化。 虽然在仍然以农业为基础的县域,土地仍然承担着重要的保障功能,但是从长期来看,要解决“依靠土地就业”就是农村社保的旧例,土地今后应该是获得财产收益的来源。
  多年来,一些地方自发的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制改革试验层出不穷,在已经城市化的城中村、城市近郊等区域,集体产权的集体和个人分别享有、集体和个人共同收益的改革已经有了非常成熟的模式,对远郊和更广泛的农村地区有良好的参考意义。在未来的改革试点中,通过工业化而城镇化的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要协助农业人口城镇化的平稳过渡。而对于经工业化而城镇化的地区,集体产权名义下的土地资产,如果转变为集体和个人共同股份制后,集体产权收益将继续承担基层组织运行的财政(部分)来源职能,而个人股份收益权则可以适应工业化人口流动的要求,在异地长期受益,或者在集体内部进行交易、使原有土地的财产收益兑现后,转变为城镇人口。希望回到集体经济中的流动人口,也可以通过回购股份实现。对于无工业而城镇化的地区,现代农业的发展对集体、集约式的土地模式要求更高,同时土地投资风险更高、回报相对较低。那么,这种区域的集体产权改革试验,如果以农庄股份制的模式进行,应该允许引入来自集体外部的股份投资者进入集体组织,参与农业现代化、无工业城镇化的建设,并且在各种交易政策上给与更大的空间。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试点改革过程中,农村村一级行政组织的运行和组织财力问题,需要提前做出制度安排,农村集体产权的改革发展,不代表村一级组织要走向衰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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