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条例”有绥靖之嫌
    2010-02-01    作者:叶檀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1月29日,有达沃斯论坛、新股发行改革等重大经济新闻,不过没有一条新闻比得上拆迁条例修改与民生之间的关系更密切。当天,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新条例意在调和拆迁者与被拆迁者的利益纠纷,还《物权法》以尊严。
  通观全文,仍有对地方利益的绥靖与自由裁量度过大之嫌。如果不能在具体细节上给予严格的界定,强势利益获得者完全可以通过扩大概念外延,掠夺被拆迁者的权益;而强势的被拆迁者也可借助于新规则漫天要价,最近就有补偿特定对象上千万元的奇闻。
  关注新条例的性质,必须关注新条例的两个基本议题:一是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二是市价补偿的基准。
  新条例规定,共有七种情况被规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说前五条还可以勉强被称为公共利益,第六条则让人莫名惊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都被界定为公共利益,那为政府官员盖的小别墅是否也属于公共利益?更进一步,所有与国字号沾边的政府、国企的扩张、改善型建设是否都可以被界定为公共利益?而第七条则是一条打补丁的背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只要地方行政法规与国务院条例规定为公共利益的,都是公共利益。换言之,何谓公共利益,界定权完全在有法规制订权的政府部门手中。
  以市场价补偿被拆迁者是一大进步,这杜绝了漫天要价与漫天砍价的恶性互搏。以往的经验可知,多数人并非不乐于被拆迁,而是对于补偿价格不满,血泪拆迁的背后都是利益的残酷剥夺。
   新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此处要害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能是一味听命于地方政府的“二奶机构”。有些机构奴性十足,欠缺的就是市场主体的独立品格。殷鉴不远,山西煤矿民资大撤退时的评估机构,就是为了山西的市场而出卖独立性的“二奶机构”,他们可以完全不顾市场均价,或将资产价低估到零,或者高估到天上去。
  为了堵住漏洞,新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价不得低于类似房产市场交易价。但是过往的经验一再告诫我们,不要高估机构的道德,也不要低估某些地方政府作为市场主体的贪欲。在普通民众尚不能得到完善的司法救济之前,面对土地市场的资产品价格这一暴利领域,抑制贪欲最好的办法是来自行政内部的惩罚。可以模仿证监会对券商的打分机制,国务院对地方政府进行打分,在房地产领域设置高分值,一旦违规就扣分,进而影响到地方政府的信贷、基建等项目的审批。如此一来,就是借给地方政府十个胆,也不会在拆迁方面轻易违规。
  钉子户权利被剥夺。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也就是说,将来房屋拆迁将实行多数人议决制,如果你属于那10%的钉子户,对不起,你将失去自己的的权利,得不到法律法规的保护。换言之,如果钉子户属于10%之内的一小撮,那么这个钉子户对于产权的要求就是错误而愚蠢的。即便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但“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法院可以强制搬迁。这一招少数服从多数的手段,赋予政府拔除钉子户的合法权利。
  新条例虽有绥靖色彩,相比有违背《宪法》与《物权法》之嫌的旧条例,相比过往以农产品价格作为补偿标准等荒唐做法,有长足的进步。起码,新条例承认被拆迁人有享受市场价格的权利,《物权法》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尊重;新条例对于被拆迁者的民意有一定程度的尊重,虽然能否做到另当别论,带血的拆迁、唐福珍式的悲剧将得到微弱的抑制。令人关注的是,“基于非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搬迁”何时出台新法?新法会是什么样?这些尚无具体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而这是利益博弈最为惨烈的地带。
  新条例的出台昭示,利益要以生命来维护,才能取得点滴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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