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维权之说是对合法维权的妖魔化
    2009-12-29    作者:王琳    来源:新闻晨报

    在宁波打工者群体中,有一位“维权狂人”方先生。从2004年起,方先生专挑“问题企业”务工,并已连续将工作过的12家企业告上法庭,基本上屡告屡胜。对于方先生的维权方式,舆论似乎争议颇大,“恶意维权”、“过度维权”、“钓鱼式维权”等标签从四面八方向方先生飞来。(《浙江日报》12月28日)

  方先生的经历很容易让人联想到“知假买假”的王海。当年的王海也曾风云一时,舆论围绕其维权方式争议不休。核心的质疑在于,“知假买假”的维权人是否属于真正的“消费者”。将这一质疑移植到方先生身上,则变成了,无意在该工厂工作的维权者,是否属于真正的“劳动者”。换句话说,“钩子”是否属于“劳动者”?
  在笔者看来,讨论方先生的劳动者身份比讨论王海的消费者身份还要无聊。“维权者”和“劳动者”并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二选一关系,它们完全可以合二为一。方先生和他的工友们一样,进入工厂后履行了劳动者的所有责任。当他在考勤、上岗、收工之间来回打转时,我们能说他不是劳动者?方先生跟其他工友的不同之处在于,他懂得自己的权益,也善于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为了将来的胜诉,保留好每一份能用得上的证据材料。
  至于有论者将方先生比做王海,或给其贴满了“恶意维权”、“过度维权”、“钓鱼式维权”等标签,事实上已经肯定了方先生作为维权者的身份。他的经历给予人们的启发在于,当权利意识普及时,当利用法律和证据也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时,越来越多的工人会借助这种权利意识和维权技巧,来与资方进行对价的博弈——在我知道我的权利的时候,你蒙不了我了。
  如果将方先生维权个案放在当下的劳资关系中进行理解,我们就会发现,这种维权并不“过度”,而是还远远不够。三十年来,劳方维权之艰的困境就在于劳资博弈的力量对比过于悬殊,作为绝对弱势的劳方欠缺与资方进行法律对抗和舆论对抗的能力。这从深圳最近发生的“尘肺门”即可窥见一二。张海超“开胸验肺”式的维权经验,事实上不可复制,劳动保障部门往往又无法期待,于是,摆在工人面前的现实便成了,“从来没什么救世主”,只能自己救自己。
 “救自己”或成功维权的秘决便在证据的固定与收集。方先生的“特色维权”只是更新了传统的取证方式。这与“钓鱼执法”不同。“钓鱼执法”是通过“钩子”去诱惑一个本无犯意的人违反法律。而方先生的维权更类似于“卧底维权”,他只是为一家本有违法行为的企业提供了再次违法的机会,而不是诱惑一家本无违法行为的企业产生了违法的“意图”。
  围绕方先生的另一问题在于,方明知他所在的企业有种种违法行为,而要继续工作,是否就说明他认同了这样一种违法合同——如果说这是一个违法的用工行为的话,那么,方是否应和企业承担同样的责任。但这一问题事实上也不成其为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是对资方,而不是对劳方的强制义务。劳动执法部门也有责任监督和确保资方对《劳动合同法》的切实执行。
  和王海一样,方先生的社会意义也将表现在促进劳动者权益意识的觉醒上。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也是对社会的义务。我们应乐见在农民工群体中有如此一位标本式的人物出现。各级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和其他维权组织也应对这种劳动者的维权之举予以支持。说得直白些,方先生的行为实则已令劳动保障部门和这些林林总总的劳动者维权组织蒙羞。

(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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