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财税之“矛”攻以地生财之“盾”
    2009-12-18    作者:吴睿鸫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尽管扭转政府以地生财的局势,对于调控房价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从近几年的政策实践来看,由于中央和地方的利益不太一致,在两者博弈中,地方政府大都占了上风,以至于一些“国字号”公共政策、特别是调控楼市的政策,不是被化解于无形,就是沦为一纸空文。
  地方政府之所以对土地财政“情有独钟”,其根源在财权与事权的严重不相匹配上,用比较通俗的话讲,地方政府的事多而钱少,因而才对 “第二财政”恋恋不舍。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我国的地方税体系不但没有发展壮大,反而日渐萎缩。分税制改革初期,地方税约占全国税收总量一般为20%~30%,到2003年这一比重降至10%左右。由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占整个财政的比重并没有发生变化,而留给地方的财源却在减少,地方仅有营业税、契税等税种可以由地方独享。随着农业税、筵席税等税种的停征,地方的税源仍然在继续萎缩。
  而根据规定,1994年以后,土地出让收入全部归地方财政,这无疑表明,现行的财税体制迫使地方政府靠土地生财。有报道称,近年来,全国土地出让收入已达上万亿。尽管地价对房价的影响有多大还存在争议,但是,高地价会推涨房价是毋庸置疑的。而且,高房价还可以给地方财政带来更大的收入。
  由此看来,要想破解地方政府与土地财政这个死结,惟有动用财税之矛攻以地生财之盾。具体点讲,国家需要站在财税的视角,来理顺中央与地方财税与事权,加快费改税的进程,启动税收制度改革,使地方政府拥有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权,从而回归到市场监督者和守夜人的本位。
  一方面,对现有分享税制进行重新分割,壮大地方财力。从现行税收分享制度安排来看,税种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等,共享税以所得税为主,地方税主要有营业税、资源税和土地增值税等小税种。在税种洗牌过程中,不仅中央要让给地方一些税种,还要提高地方对共享税的比重。
  另一方面,将土地出让金改为物业税,为地方提供可持续的财政收入。土地出让金改成物业税好处很多:首先,收费有很大的变通性,可收可不收,尤其在地方政府干扰下,执法的弹性很大,而一旦上升到税收制度层面,就有了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其次,能变成公共财政。虽然现在国家明确规定土地出让金应给予农村农民补偿,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建设廉租房等,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的约束力,一旦“费改税”后,这部分钱直接会纳入公共预算的财政,在财政支出上就有了硬约束,民众所期盼的民生建设,就变成现实;更为重要的是,70年的土地出让金一次征收变为物业税后,不仅能变成细水长流的税源,而且也为地方财政提供稳定可持续的财政收入。
  总之,惟有多措并举,才能把地方政府对以地生财的“依赖症”慢慢治愈,从而不再让国家总为高房价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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