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严惩恶意透支更要严查恶意发放
    2009-12-16    作者:杨鹏    来源:华商报
    日前,高法、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旨在就刑法中信用卡犯罪的相关条款进一步规范、明细,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第六条”有关“恶意透支”的规定,按照“两高”说法,这既明确了“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又对于“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信用卡套现可能确实害苦了银行,中国银联随即表态“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利于打击信用卡套现”,能够看出,此种表态与这则司法解释“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的本意不谋而合,让一个人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这本身就是法律的题中之义。不过,司法解释中也单独强调了“持卡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则司法解释能否完全兑现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更要追问——— 信用卡管理秩序混乱,是否盖因持卡人而起?
  其实,国内的信用卡的持有者有个非常有中国特色的名号:卡奴!不乏确实有“恶意透支”的卡奴,不过,一个巴掌拍不响。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从发卡银行的角度而言,有人总结出来有以下几种:一个是银行对于申领信用卡的审核不严,二是没有有效落实信用卡的担保措施,三是对于因信用卡透支造成的不良资产催收不力,四是信用卡的网络发展相对于业务发展滞后。逐一对照现实,的确并无半点虚言。银行行为本身就为透支埋下隐患,特别是各银行为了抢占信用卡市场而疯狂跑马圈地,有意降低门槛,甚至银行还给员工下达发卡任务;从而绑架了大量尚无还款能力的人。
  一滴水能够看到太阳,从银行把基本上依赖父辈收入的大学生群体圈入势力范围,你不能不惊叹于银行为了圈占信用卡市场的不择手段和唯利是图。
  换句话说,银行在信用卡风险管理程序上的“非正义”,才是造成恶意透支的源头。但银行们却认定了死理—— 明知持卡者还款能力有限的不在少数,就是不改发卡的痴迷。由此,我们有理由怀疑,这一司法解释是否有可能异化成“被恶意透支”?虽然有“两次催收通知”对银行附加的约束条件,但谁敢保证如今有了法律撑腰的银行“恶意发放”不会变本加厉?银行只管发卡,法院负责殿后,这“恶意透支”可不就相当于银行引诱的后果,本质上与钓鱼式执法何异?
  “恶意透支”已然成为银行难以下咽的“苦果”,高法、高检现在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从长远看,应该有助于信用卡市场的规范,让那些经不起银行“引诱”的意志力薄弱者必须要三思而后行了,但站在被银行“引诱”成功的众多持卡者的角度上,更像是拉了一场偏架。银行本身疏于风险管理,还要把自身的风险转交给国家兜底,持卡者彷佛身在法律威逼与银行利诱的现实夹缝中,只能乖乖就范。信用卡市场当然需要规范,但是,滥发是因,恶意透支是果,因果循环,周而往复,才有了今日信用卡之乱象,从这一逻辑链条中也不难看出,治理信用卡风险,需要一手打击“恶意透支”,一手更要严惩“恶意发放”,必须两手齐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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