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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6 作者:王石川 来源:证券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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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司法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早已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事实上,信用卡恶意透支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亦早非新闻。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更好地把握法治精神,厘清罪与罚,把握法律边界,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有重要作用。 但值得注意的是,持卡人恶意透支该受到严惩,那么那些恶意滥发银行卡的银行是不是也该受到惩戒?这是一个卡时代,每个人都在享受卡的幸福与便捷,同时也无时不刻遭受卡的骚扰,放眼周遭,罕有人不被银行的工作人员“强行”要求办卡的。 一些银行滥发银行卡可以说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曾有记者体验,一见有人过来,银行业务员便热情地推销起来:“凭身份证、工作证就可以申请,没带这两样,名片也可以。”业务员告诉记者,“同时申请四家银行的信用卡,礼品更多。”许多人“一口气”填写了四家银行的申请表,其中不少人只出示了名片。有人感叹:“以前办信用卡很难的,现在怎么像促销打折货?”这些银行为了抢占市场,恶性竞争,一再将信用卡的审批门槛放得极低,明明一些人缺乏偿还能力,也照发不误,这是不是不负责任?这是不是设置圈套?这样的恶意,难道不该受到惩罚吗? 央行发布的报告显示,截至今年第一季度末,我国信用卡拥有量为人均0.11张,计1.43亿张左右,去年5月底,我国信用卡累计发行量1.1亿余张,而在2003年,国内信用卡的数量还仅为300万张,如此扩张速度可谓疯狂的跨越式。办张信用卡比买张车票还容易,如此一来,信用卡必然泛滥,还无形之中制造了大量卡奴,由于有的年轻人自控能力差,挣钱能力低,用信用卡消费了又无力偿还,便不得不“恶意透支”,由此生发悲剧便是难免。 只打恶意透支的,不打恶意滥发的,这是制造不公平,必然让人有心理失衡之感。遗憾的是,放眼现实类似事例可谓多矣,一些规定官松民严。笔者认为,要惩处恶意透支的持卡人,更要惩戒恶意滥发卡的银行,只有这样才是从源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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