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税优”期望暂落空
    2009-12-15    作者:陈天翔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让各家企业年金经营主体期望已久的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部分的税收优惠政策终究没能出台,但是各方面对国内企业年金市场巨大潜力的想象空间却被进一步打开。
  国家税务总局于12月11日对外发布《关于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下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这一通知的下发,无疑让不少一直寄希望于企业年金个税部分优惠政策能在年内得到落实的机构遭到当头一棒。
  “这个通知的下发,还是多少有些意外的。因为今年以来,国税总局和保监会多次组织保险公司讨论上海养老险税收递延试点方案。同时,从政策层面的‘风向’来看,也是对企业年金在国内的发展频吹暖风的。”一位业内人士在接受CBN采访时称。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答记者问时,对这一问题的解释是,之所以没有在个人退休领取年金环节扣缴税款,主要是基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和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从国际上看,在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环节上,既有在企业缴费环节征收、在领取环节免税的国家,也有在缴费环节免税、领取环节征收的国家,征收环节不是统一的,每个国家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环节的选择,都是与本国的税制和税务机关的实际征管能力相适应的,取决于各国的实际。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还表示,据他们了解,对企业年金在领取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多年实行综合税制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国家,其对个人的退休金是征税的,税务机关不仅具有完备的个人收入信息和健全的征管机制,而且具有全国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平台,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项税制,且对退休工资或退休金予以免税,不具备将企业年金递延至个人退休领取环节征税的基本条件。同时,如果在年金领取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则税务机关必须在企业建立年金后的数十年随时监控年金的运行,且保存数十年的个人信息,从目前看,税务机关还不具备这方面的征管能力。
  之前上海已经被确定为将进行养老险税收递延试点地区,联合证券分析师张黎认为,在这个通知下发后,养老险税延在全国铺开短期内基本上比较困难。该人士认为,国税总局在答问中表达了两层含义,一是要么在缴费环节征收,要么在领取环节征收;二是领取环节征收不具备条件,而核心条件“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和“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都不是短期内能够改变的。
  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及长江养老等保险公司都对上海进行相关试点抱有很高希望,而同时资本市场之前也对此消息作出了积极反应,现在很难说不会有些许落差。
  不过对于行业的发展前景,多位分析师都给出相同的看法,即长期来看,不会对行业向好构成阻碍。张黎认为,养老险税延有望促成寿险行业由“被动消费”向“主动消费”模式转型,养老险税延在推动寿险行业发展中主要起到催化剂的作用,即使没有催化剂,反应照常进行,只是速度会略慢。长期看,寿险行业未来发展潜力巨大。
  齐鲁证券分析师程彬彬认为,2004年5月起,我国开始试行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制度是在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由企业和员工自主设立的,是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09年10月,由公募基金管理的企业年金仅700亿元左右,整体规模相对仍然较小(不到社保资金的1/10),参与主体仍以大型国有垄断企业为主。但事实上,我国养老保险发展的空间巨大。美国2004年底养老保险金累计达12.9万亿美元,其中企业年金(包括个人401K账户、DB收益确定型和DC缴费确定型)累计达8.5万美亿元,是联邦和州政府保险金的3倍。在发达国家,企业年金是企业提供给就业者的必选项目,而目前中国大部分企业只缴纳社保规定的四险一金,甚至还有很多企业连四险一金都不缴纳。中国整体养老金占GDP的比例不到10%,而美国则在100%以上。
  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显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有3.3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覆盖职工1038 万人,但是我国企业年金的覆盖面不高,大多集中在电力、铁路、金融、保险、通讯、煤炭、有色金属、交通、石油天然气等高收入行业或垄断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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