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物权法》出台之日,立法者就应对千疮百孔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订。错过了修法的最佳时机,拖沓了两年,不知滋生了多少唐福珍式的反抗暴力拆迁而不幸罹难的悲剧。唐福珍惨烈的自焚,再次点燃了公众要求修订甚至直接废止《条例》的呼声。12月7日,北大法学院姜明安等五学者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条例》,或者撤销,或者由国务院对其进行修改。立法机关则积极呼应,据报道,目前已经组织了国务院相关部门开始前期的立法调研。 尽管《条例》被视为恶法,但它能否像《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那样,一举而废除?我觉得希望不大。更具可行性的建议,还是修订,使之符合《物权法》所标示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 如何修订?除了五学者所言的《条例》与现行法律的三方面冲突,《条例》的硬伤还有很多。如第16条规定,当事人各方若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申请,可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然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际上就是颁发拆迁许可证的部门,发证之时,便已对拆迁人的补偿方式予以确认,再让其成为争端的裁决者,岂非自己打自己嘴巴?这里是否应该适用回避原则,换一个裁决者呢? 再往下看,如果当事人对其裁决不服,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款暂无可非议之处,问题随后而至:“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即是说,不管补偿安置协议被法官判决为公正与否,先拆了原告的房屋再说。这无疑属于公权力的强盗逻辑,干完事,再论公与不公,合法与非法。为了表达对公民意志和私有财产权的尊重,则当修改为:双方协议一日不达成,便一日不能启动推土机。 再说一点。唐福珍自焚,所迎来的暴力拆迁居然发生于凌晨5时左右。此刻前来拆迁,与强盗的打家劫舍何异!遗憾的是,《条例》对拆迁时间等并无规定。 我认为,《条例》的修订方向,应着重放在捍卫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之上。这不仅因为,依中国现状,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前者为刀俎,后者为鱼肉;更是因为,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哪怕是一间破茅屋,都可以成为推土机和坦克无法逾越的马其顿防线。 什么时候,我可以手持一本《条例》,对房外的拆迁者说:请不要挡住我的阳光?能够令他们黯然离去的法律,就是我们所期盼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