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民间投资合法权益”关键在落实
    2009-12-08    作者:徐以升    来源:第一财经

    昨天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鲜明提出了要“保护民间投资合法权益”。笔者以为,问题的关键在于真正落实这一点。
  客观地说,与放宽民间投资准入领域相比,真正影响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问题,即在于如何保障民间投资的权益。
  要知道,早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就指出,“要健全财产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
  2001年,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国家发改委(当时的国家计委)在发表的《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若干意见》中,也提出了“要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依法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等。
  全国各地很多地方政府也出台过很多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意见”,提到“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
  在去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也指出要推进投资体制改革,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渠道,增强拉动经济增长的社会合力。
  但我们看到,一到具体落实的过程中,一些清晰的要求往往会走样。要落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的精神,首先需要我们再度明确两个问题:第一,是谁在侵害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第二,在怎样侵害民间投资的什么合法权益。
  对于第一个问题,有一个案例可以思考:2004年11月11日,某省设立的民营经济权益投诉中心挂牌,而到翌年4月1日,该中心共受理投诉700件,其中65%系各级政府侵权。
  另外,由于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与民间投资企业的地位不对等,在客观上也会产生一定的侵权行为。在一些侵权领域,有时候政府的侵权行为也是通过国有企业之手实现的。
  比如在一些行业的产业振兴规划中,明确提出了通过企业兼并重组来提高产业集中度,做大做强重点企业,而在钢铁等很多行业中,前几名的企业大都是国有企业,这样,虽然有的民营企业效益好,但由于在规模上不够大,也因此被兼并。
  对于第二个问题,侵害民间投资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段时间以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等行为是侵害民间投资合法权益的主要形式。后来,民营企业的财产、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方面均发生了侵害行为。时至今日,民间资本的投资收益权、投资经营权、投资所有权也经常遭到侵犯。
  这方面的案例不少。尤其是,由于政策和行政管理上的原因,一些地方和领域,有时会出现已经让民间投资进入、但又让其必须退出的情形。最近的两个案例颇为引人关注,一是一些沿海地区,宣布高速公路建设放弃之前的“经营性公路”投融资模式,转而全部改为政府“收费还贷型”公路,这样一些民营企业拥有的高速公路股权被地方政府收回;二是近期在一些资源省份,对煤炭行业的改革,也是如此。
  以上可以说是直接意义上的侵害民间投资合法权益的行为,民间资本已经形成了投资,然后合法权益被侵害了。而实际上,合法权益的理解范围可以再放大一点,就是应该包括民间投资的准入资格问题。2009年《中国改革评估报告》即指出,目前在全社会80多个行业中,允许国有资本进入的有72项,允许外资进入的有62项,允许民营资本进入的只有41项。这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到,“要放宽市场准入”。
   对于国有企业和垄断行业问题,这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要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垄断性行业体制改革”。笔者以为,对于国企和民企的关系,当前最要紧的还不是放宽民间投资的准入,而是要明确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的边界,央企不能在竞争性领域“无边界扩张”。

(作者系本报评论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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