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衍生品投资应有制度约束
    2009-12-04    作者:社论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近日,对于68家央企涉足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浮亏114亿元,有观点认为国际投行是导致中国企业衍生品投资失败的罪魁祸首,而企业追逐高额利润套利投机则是本源性推动因素。我们认为,央企金融衍生品浮亏的关键却并非如上两点。
  对国际投行而言,尽量设计满足客户风险与收益需求的衍生品产品原本就是其职责所在,这一操作过程固然有可能融合各种利用客户的思维盲点所加入的不利条款,但整体上,投行之间也存在竞争,谁也不能否认作为金融生态圈核心组织的国际投行的作用。至于企业追逐高额利润套取暴利,更是企业的基础动力。任何一家企业利用本企业对于某类行业的了解,无论是进行实体层面的套利投机,还是金融产品的套利投机,都是其提高经营业绩的必然行为。但任何一类投资都有亏损的风险,企业需要的在投资决策之前预估风险与收益的边界,进而在边界内选择相应的投资组合。
  从这点看,央企敢于接轨国际衍生品市场,其实是值得赞赏的,只是在具足胆魄之外需要配备足够的投资人才等内功而已。另外,从国际投资的整体业绩横向比较看,业绩不佳的知名投资机构为数不少。当市场平均收益整体下降的时候,央企投资出现亏损其实并不奇怪。而且,因为是浮亏,在市场曲线上扬时未必没有挽回空间。
  对国资委而言,央企整体的衍生品投资浮亏应该是在现有国企经营投资约束下,在当前特定外部经济环境下的投资业绩。对于前者,无论是显性的规章制度等硬约束还是模糊的默许式的软约束,相信央企的负责人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有相当的评估。也就是说,后者对于投资的收益亏损对于自身企业经营和自我薪资甚至仕途都有一定考虑。
  因此,解决央企衍生品投资亏损的策略应该在于将央企部分模糊的投资约束显性化和硬性化。例如,此次有26家央企是未经批准擅自在境外从事期货、期权等场外(OTC)交易业务。这从另一个方面表明,央企对此类违规的惩罚预期并不明朗,至少在投资决策的选择范围内并不将其当做实在的硬约束。央企投资管制的模糊性和负面激励机制不足给了这部分央企以操作空间。
  对于合规投资,但亏损额度或比例超出国资委预期的企业,在对其负责人的惩罚机制上需要有明确界定,无论是从职位调动还是薪资变动上与投资收益直接绑定,都可以起到一定的约束效果。甚至可以将央企负责人的投资风格转向保守化,进而降低央企整体的投资风险。对于央企整体,在投资额度和潜在亏损的规定上可以更加细节化,如衍生品投资不得超出总营收多少比例等。超出预期亏损之外的数额直接与相应的央企负责人的薪酬计算模型绑定,进一步加大管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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