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央企投机衍生品 需建领导连带制
    2009-12-04    作者:马红漫    来源:第一财经

    央企频频因涉足金融衍生品而折戟,已引发监管层高度关注。国资委副主任李伟近日发文披露,68家央企涉足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浮亏达114亿元。他认为,企业追逐高额利润套利投机是该问题的要害所在。另外,违规越权操作、风险控制不力、内控机制不健全等原因也值得深刻反思。(《第一财经日报》12月3日)

  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央企参与交易衍生品不得投机、只能套保,并且主管部门已多次警示其中风险。然而,相关政策精神却并未在央企的交易操作中得到贯彻。接踵而至的央企套保巨亏案不仅导致国民名义财富严重受损,更是让其中追逐高额套利的投机心态暴露无遗。这一状况表明,遏制央企金融衍生品投机冲动,单靠言语警告已经难以奏效,亟待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唯有如此,才能够最终强化央企运营的风险意识。
  近年来,衍生品品种和功能都得到不断创新,它在放大金融市场虚拟特征的同时,也迎合了部分参与者的“赌徒”心态。即便是在西方成熟的金融市场,也难言对衍生品交易的复杂性了然于胸。表面看来,主管部门对企业从事境外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资格审核较为严格,目前只批准31家企业有资格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其中央企仅有16家。与此同时,对相关风险的警示也不绝于耳,不断有相关文件和制度出台。
  但遗憾的是,许多央企对主管部门的告诫并未引起足够重视。调查显示,目前有68家央企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主要涉及商品期货、汇率掉期、利率掉期以及期权、结构性存款等品种,企业数量远远超出16家的上限规定。而且,许多央企利用“套保”与“投机”概念难以清晰鉴定的特征,沉迷于衍生品交易游戏之中。
  从官方的解释看,界定为“套保”行为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套保”对象是否是企业经营所需;“套保”的方向是否与企业需求一致;“套保”的规模是否与企业现货需求匹配,“套保”规模最多较现货放大5%~10%。
  以此标准衡量,许多因衍生品交易而巨亏的央企都难逃“投机”嫌疑。例如,在中信泰富案中,其交易合同涉及进而高达97亿澳元,远远超过该公司澳大利亚实业投资所需的30亿澳元,与“套保”的规模要求相去甚远。
  事实上,国有资本监管长期存在委托人与代理人错位的问题,而在金融衍生品投资领域,这一“错位”问题更是体现得淋漓尽致。如果投机成功,企业利润激增将会成为管理者的业绩,反之如果投机失败,则真正损失的只是国民名义财产,当事人自身多数能够置身事外。由此可见,央企之所以有勇气在衍生品市场上大肆搏击,主要原因还在于领导问责制未严格执行,并且财政资金能够在央企面临困境时“雪中送炭”。
  在近期因衍生品交易而巨亏的企业中,鲜见有人受到严厉惩处,也未有人引咎辞职。而在东航因所谓 “航油套保”而面临破产风险时,国家财政及时对其进行了70亿元注资,缓解了资金链紧绷的燃眉之急。
  主要领导权责失衡、企业风险收益不对等的客观现实,在实际上放纵了央企的投机心态,进而让其仍旧对主管部门的警示置若罔闻。由此,许多早就应该被夯实的风险内控工作却继续被忽略了。据报道,一些央企甚至将产品买卖、资金清算和交易的管理等本该分离的职能放在一起,导致企业内部最基本的制衡与监督机制缺失。此外,人员构成的不足也是一个突出问题,目前央企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绝大多数都是财务管理出身,真正具有金融工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很少。对于专业术语深奥、数学估值模型复杂的衍生品,财务人员有时连产品模型都难以明白,更不用说对全英文的产品解释进行风险识别。
  应当看到的是,金融衍生品如果运用得当,的确可以起到规避金融风险的作用。就此而言,我们不能全盘否认央企从事衍生品交易的积极作用,但其前提必须是,建立央企领导连带责任机制,实现代理人与委托人利益一致化,只有如此才能够将风险控制真正落到实处。否则,单纯的口头警示在危难救助与惩处缺位面前,并无法从根本上遏制投机心态蔓延,以国有资产为个别央企金融“赌博”埋单的局面将难以改观。

(作者系上海第一财经频道主持人,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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