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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4 作者:周义兴 来源:证券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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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李伟在新一期《学习时报》发表文章指出,截至2008年10月底,68家央企涉足金融衍生品业务浮亏114亿元。他指出,央企金融衍生品业务发生的巨额亏空和损失,教训深刻。究其原因,企业追逐高额利率套利投机是要害所在,另外,违规越权操作、风险控制不力、内控机制不健全等原因也值得深刻反思。 对此,在分析央企偏好金融衍生品投机原因问题上,或许正如国资委副主任李伟所说,其中有违规越权、风险控制不力、内控机制不健全等多种原因。应该承认这些分析是客观的。然对此笔者同时也认为,造成央企对金融衍生品业务投机嗜好还有一个重要成因无疑应该是——监督失效与权责失衡。 首先就央企现有体制看,众所周知,对在有效监督制度缺位前提下的投资行为,在投资经营业界早有一段名言:拿别人的钱为别人办事,既不讲效益也不讲节约;拿别人的钱为自已办事,会不讲节约而只讲效益;而只有拿自已的钱为自已办事,才会既讲节约又讲效益。假如我们承认这段名言正确,并据此对央企的相关投机行为进行分析,那就显然不难发现,在当前央企考核环境下,如果相关的央企拿着国有资金从事投机行为,一旦在市场能够幸运地取得成功,那相关的央企官员或许不但不会因为自已的投机行为受到责难,相反还可能取得功成名就的结果。而倘不幸失败,想除了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的陈久霖因触犯当地法律而受处罚外,其他在国内,社会公众似乎并没有见到央企官员因违规从事金融衍生品投机而受到处罚的消息面世。这说明了什么?至少在笔者看来,如此央企投机行为的存在,应该就是一种“拿别人的钱为自已办事”体制缺陷下,所产生的必然恶果。而根本原因则无疑是国有财产真正“主人”监督的缺位。 其次以央企现有的权责关系看,想其实从这次68家央企浮亏114亿元的事实中可以看出,能够动用如此之大的巨额国有资金且从事的是金融衍生品投机交易,而且还是违规越权行为。所以在此条件下,也许社会公众忍不住想问的是,既然这些央企的投机行为已经违规越权,那相关的责任人现在在哪里?又是否已经承担了责任?而承担的又是怎样的责任?而如还没有追责,那其中的原因是什么?这又是否也是国资委作为监管机关的失职?想这,无疑是国有财产的主人,也就是全体国民有权了解,并同时也是国资委有义务向社会公开的公共事项。 所以,面对68家央企从事投机交易而浮亏114亿元的事实,想对相关监管机关来说,应该,也有义务要好好找一找其中为什么会、为什么能、为什么敢的根本原因,并就此进行一番反思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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