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把邮局当作一般企业看
    2009-09-11        来源:新京报

    新“邮政法”将于10月开始实施,该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而《国务院关于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将邮政专营权的范围定在“同城50克以下,异地100克以下”的信件,倘若该方案最终通过,那么民营快递企业将丧失多达85%的业务量,因此,民营快递企业对此方案普遍表示反对(据9月10日《21世纪经济报道》)。

   一边是民营快递企业生存与发展,一边是国营邮政机构的亏损压力,那么,决策者面对此一问题,怎样才能作出明智的决定?
  国营邮政企业之设立是必要的,它可以不计成本地向最偏远的公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过,因此而授予国有邮政企业以垄断经营权,将损害其他快递企业———其实他们也同样是邮政企业———的应得权利与利益,进而缩小公众的选择权,损害他们潜在的利益。对这两类企业的命运,决策者当进行理性、审慎的权衡。
  不过,这倒并不是一个无解的冲突。此中的关键是正确地理解“专营”的含义。政府设立国有、国营企业提供某些产品和服务的理由一般是,提供这种服务可能是无利可图的,因而私人企业不愿提供,但此类服务又是现代国家所必需的。这样就由政府设立企业来提供,同时不妨向此类企业提供补贴。《邮政法》已经规定政府将“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并“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
  然而,如果从这一角度考虑,政府其实根本没有必要禁止其他企业提供同一服务。假定这类业务确实是赔钱的,那又何必禁止民营快递企业去赔钱?完全可以设想,民营快递企业为了扩大服务范围、提升企业品牌,而愿意以其他业务的利润弥补此类业务的亏损。
  政府建立公共服务企业而又不妨碍市场竞争发挥作用的出路是存在的:政府设立某些企业,提供一些按常理私人企业不愿提供的服务,比如邮政普遍服务。但政府不必因此而禁止私人企业进入这一领域,提供同种服务。换言之,政府可以设立国营邮政企业,但不必授予国营邮局以垄断的专营权。
  或者有人担心,这样一来,国营邮局岂不是更没有生意而亏损累累了吗?很可能。解决的办法有二:首先,通过引入外部监督控制机制,促使国营邮局提高效率。在做到这一点之后,政府则可以慷慨地给予这些企业弥补亏损所需之补贴。补贴当然会耗费财政资金,但可以想象,社会从引入竞争、增加消费者选择权中所得到的收益,将远远超过这一补贴数量。这个补贴甚至可以直接以向私人快递企业征收某种税的方式提供。推想起来,所谓“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就将这样建立。民营企业在获得生存、发展机会后,也将愿意承受这一负担。总体上,社会之所得仍大于其所失。
  因此,决策者不妨索性把两类邮政企业完全分开,按照不同的原则对待:大胆地放开邮政事业经营,让市场机制充分运转;同时也应筹备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国营邮企发放补贴,把它当成一般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对待,只让它始终在邮政领域中提供私人企业不愿提供的服务,发挥“拾遗补阙”的作用。《邮政法》其实已明确,邮局不是一般企业,那又何必让它与市场中一般企业争抢生存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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