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轮山西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许多民营企业老板十分关心兼并重组之后的投资补偿问题。本报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按目前确定的山西煤炭企业重组方案,被兼并重组的企业能得到的补偿并不多,包括小煤矿建矿投入资金在内的一些投资被“忽略不计”。
如果真是如此,我们认为这一补偿方案是不合理的,不利于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不利于保护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
在中国30年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最为深刻的变革之一就是突破了传统僵化的“一大二公”的所有制体制,确立了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一基本经济制度。从30年前小平同志宴请五位老工商业者,提出“人要用起来,钱要用起来”;到党的十六大明确,要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从打破有关“姓‘社’”、“姓‘资’”争论的理论樊篱,到将保护私有产权的内容写入宪法……所有这一切确确实实地营造出了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更多人的创造活力得以竞相迸发,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得以充分涌流。毫无疑问,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凝聚全社会全民族的创造性,充分鼓励、支持民间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不仅是我国经济能够保持30年快速增长的前提,同样是今后多年中国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
近一年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国家出台了4万亿投资的刺激方案,并希望以此带动民间投资更多地投入。但有关调查数据显示,自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民间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私营企业投资出现了明显的减速势头,增速从往年的40%以上跌落至20%附近,部分地区的私营企业投资额甚至呈现负增长。人们知道,中国经济能否强劲复苏,能否实现可持续性的经济回升,既需要政府增加投入,更需要民间投资的及时跟进。如果当政府已经做出极大的努力,率先投资试图“抛砖引玉”之后,民间投资却按兵不动,迟迟不出手,那就不能不问问究竟在什么地方出了什么问题?在此,我们可以提出一个解释:民间投资者是非常谨小慎微的,他们总是希望将投资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总是希望获取较多的投资回报,更重要的是他们决不肯让自己的投资因为得不到必要的保护而打了水漂。
从有关产权的法律规定来看,企业的原始投资决定着企业的产权归属。当企业参与兼并重组、产权发生变动时,对原始投资的处置,对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保护,对于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的产权明晰有决定性的作用。如果这一问题处置失当,将会给“新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和无休无止的纠纷。
因此,不管是从政策需要还是从法律规范的要求而言,我们期待山西省在煤炭企业重组行动中能妥善处理好被兼并重组企业的补偿问题,为今后其他行业的重组提供成功的经验,为众多的民间投资者释疑解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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