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薪”合并计税有违税收原则
    2009-09-02    魏文彪    来源:南方都市报
   今后单位在年底给员工发“双薪”的时候,多出来的一个月工资将与当月工资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8月31日发布《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废止了将多出来的一个月工资单独计征个税的计税方法。(《北京日报》9月1日)

  此前个人取得的第13个月工资,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废止将多出来的一个月工资单独计征个税方法,改为将多出来的一个月工资与第12个月工资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计征个税时就不再进行两次基数扣除,而是将两个月工资作为全额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税,这样算来就增加了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额度。其实,第13个月的工资并不是作为第12个月工资的补充发放的,而是作为对职工全年劳动的一种额外回报发放的,将其计入第12个月工资合并征税并不合理。另外,尽管实行两个月工资合并计税方法只会增加数百元的个税缴纳额度,但是对于大多数工薪族来说,数百元并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小数目,将两个月工资合并计税增加了工薪族的税负,减少了他们的实际收入。
   近年来税务部门不断出台各种强化个税计征措施,如此前实行的将所有扣缴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等,这些措施无一不是针对收入相对低下的工薪阶层,造成他们税负增加收入减少。而另一方面,强化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高收入人群个税计征的措施却很少出台。部分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采取诸如将个人收入列入生产成本费用支出等方式逃避缴纳个税,一些演员的劳务费、演出报酬等也采取不入账等体外循环方式支付,在他们身上时常发生逃缴个税现象,强化个税计征、增加财政收入显然应以这些高收入人群为重点,而不应只盯着中低收入人群,不断变着法子增加他们的税负,同时却对高收入人群逃避个税现象放任自流。
  税收政策的主要功能之一是调节社会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而像此次出台的将“双薪”合并计税办法只会减少中低收入人群收入,显然是与税收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原则背道而驰的。我国当前社会贫富差距呈现日益扩大的趋势,在这种情形下,显然需要税务政策更多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杠杆作用,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另外,当前扩大消费、刺激内需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头等政策,而像将“双薪”合并计税这样的税收政策,显然不利于扩大消费、刺激内需目标的更好实现。当前高收入人群一般性消费已经趋于饱和,而广大工薪阶层尚有较大的扩大消费空间,所以税收政策应当立足于通过降低工薪阶层税收负担、增加其收入来助推消费与内需的扩大,同时也让广大中低收入人群更多地享受到改革与发展的成果,从中得到更大的实惠。
  正因为如此,包括笔者在内的广大民众期望税务机关能站在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的高度,以及从扩大消费刺激经济增长的实际需要出发,多对中低收入人群出台减税让利政策,同时通过有效措施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个税缴纳监管。与此同时,还期盼税务机关在出台与大多数民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税收政策前,能够多听取民众的意见,吸收其中的合理与有益部分,促进税收政策民主,使民众在包括税收政策制定上的权利得到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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