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薪制”计税叫停,莫忽视听证制度
    2009-09-02    刘源    来源:新京报
   推进“税法的宪政化、大众化”,以增强纳税人对税法的亲近感,立法听证制度是一个优越的途径。税收法律法规出台、修正和变化过程中推行听证制度,是立法者、执法者和守法者之间信息交流沟通的桥梁。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双薪制”计税方法的叫停,意味着将使得原来实行的“12+1”工资发放方法下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税负的增加。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作为紧系民生的重要税种,其重要规定的修订和变化要举办听证会、重视听证程序,要给各个阶层的纳税人献策提议、举言纳谏的机会。
  当下时逢国际金融危机,从国家税制改革的战略来看,推行增税与减税并举的改革方略,是促进税制结构优化、保证公共财政收入的明智之举,也是长期以来学术界的呼声。此次“通知”的发布,也是为了实现统一个税征管口径、提升征管效率的良好初衷。但“通知”出台仓促,听证机制缺失,这都极有可能影响《通知》实施的预期效果。
  从操作实务来看,“双薪制”并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除了年底双薪合并计税之外,还要考虑涉及年终奖的处理问题,而目前税法中年终奖缴纳个税还有单独一套操作办法,这就给部分有能力的企业留下了税收筹划的空间,通过测算以达到避减税负的目的。
  “双薪制”覆盖面广,缺乏充分听证程序的平稳过渡和详细的法律解释而突然发布,可能引发纳税人误解,对规定变动以利提升征管能效的本意产生误读,导致纳税遵从度下降,进而使得税收征管的甄别加大,征管成本上升。
  再者,我国的工薪税多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对于享受“双薪”的普通纳税人而言,其规避税收的选择较少,而对企业高管而言,其获取收入的方式和途径较多,从这层意义上讲,同样是停止“双薪制”计税方式,对于不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而言,其防范税收支出的选择策略和税负影响程度都存在差异,因此,需要经过听证,广集多方意见,以保证税收公平。
  从上述三点来看,推进“税法的宪政化、大众化”,以增强纳税人对税法的亲近感,立法听证制度是一个优越的途径。税收法律法规出台、修正和变化过程中推行听证制度,不仅是立法者、执法者和守法者之间信息交流沟通的桥梁,也是税收契约论视角下保证纳税人对税收立法的表达权、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必要方式,更有助于集中民智、反映民情、亲近民生,以保证法律法规推行和公众利益最大化。
  在我国目前所颁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四、十五、二十三条,都针对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和审查阶段举行听证会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个人所得税这种与纳税人利益紧密相关的税种,更应该在修改税收法规、规章过程中,按照这上述条例的规定,适时采取听证会的形式来征求意见,以扩大纳税人的参与范围和参与程度,并规范听证程序,提高听证效力,实现新规定的规范、公正与科学。
  □刘源(学者)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双薪制”计税方法的叫停,意味着将使得原来实行的“12+1”工资发放方法下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税负的增加。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作为紧系民生的重要税种,其重要规定的修订和变化要举办听证会、重视听证程序,要给各个阶层的纳税人献策提议、举言纳谏的机会。
  当下时逢国际金融危机,从国家税制改革的战略来看,推行增税与减税并举的改革方略,是促进税制结构优化、保证公共财政收入的明智之举,也是长期以来学术界的呼声。此次“通知”的发布,也是为了实现统一个税征管口径、提升征管效率的良好初衷。但“通知”出台仓促,听证机制缺失,这都极有可能影响《通知》实施的预期效果。
  从操作实务来看,“双薪制”并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除了年底双薪合并计税之外,还要考虑涉及年终奖的处理问题,而目前税法中年终奖缴纳个税还有单独一套操作办法,这就给部分有能力的企业留下了税收筹划的空间,通过测算以达到避减税负的目的。
  “双薪制”覆盖面广,缺乏充分听证程序的平稳过渡和详细的法律解释而突然发布,可能引发纳税人误解,对规定变动以利提升征管能效的本意产生误读,导致纳税遵从度下降,进而使得税收征管的甄别加大,征管成本上升。
  再者,我国的工薪税多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对于享受“双薪”的普通纳税人而言,其规避税收的选择较少,而对企业高管而言,其获取收入的方式和途径较多,从这层意义上讲,同样是停止“双薪制”计税方式,对于不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而言,其防范税收支出的选择策略和税负影响程度都存在差异,因此,需要经过听证,广集多方意见,以保证税收公平。
  从上述三点来看,推进“税法的宪政化、大众化”,以增强纳税人对税法的亲近感,立法听证制度是一个优越的途径。税收法律法规出台、修正和变化过程中推行听证制度,不仅是立法者、执法者和守法者之间信息交流沟通的桥梁,也是税收契约论视角下保证纳税人对税收立法的表达权、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必要方式,更有助于集中民智、反映民情、亲近民生,以保证法律法规推行和公众利益最大化。
  在我国目前所颁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四、十五、二十三条,都针对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和审查阶段举行听证会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个人所得税这种与纳税人利益紧密相关的税种,更应该在修改税收法规、规章过程中,按照这上述条例的规定,适时采取听证会的形式来征求意见,以扩大纳税人的参与范围和参与程度,并规范听证程序,提高听证效力,实现新规定的规范、公正与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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