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廉租房”背离制度初衷
    2009-09-01    舒圣祥    来源:东方早报

  为了缓解大规模建设廉租房配套资金不足的难题,一些中西部地区开始探索廉租房“共有产权、租售并举”政策,即通过出售廉租房的部分产权回笼资金,以便再次投入到新一轮的廉租房建设中。(8月31日《第一财经日报》)

  所谓廉租房共有产权,是指中央预算内投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形成国有产权,而由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购买廉租住房部分产权取得的为私有产权。这样操作,当然可望缓解一些地方的廉租房建设资金不足问题;其实又何止是缓解,倘若运转得当,基层政府基本将不再需要对廉租房建设投入一分钱。
   然而,廉租房与经适房不同,前者是最为基础的兜底性住房保障,目标保障对象应该是那些最为贫困的困难家庭。让原本只需付出少额廉价租金的他们,改而需要一次性拿出一笔不菲的买房资金,这不仅会让廉租房的福利优惠程度大为降低,同时也会让廉租房的保障范围大为缩小,最为需要政府保障的困难家庭,反而有可能会被排除在兜底性保障房之外。
  与此相伴的另一问题则是,廉租房寻租与投机的空间从此会被打开,经适房乱象在廉租房共有产权下将根本不可避免。有经适房的前车之鉴在,“掌勺者私占大锅饭”以及“鸠占鹊巢”等现象的出现,将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我们知道,经适房建设只需要划拨一块偏僻地给开发商去建即可,此外无需政府投钱;可廉租房不同,政府不仅要划地,更要直接投钱来建。尽管中央财政的补助一般要占廉租房建设成本的1/3左右,尽管省级财政也会配套一部分资金,但是抱怨无钱建设廉租房之声依然不绝于耳,明明有违规定的“出售廉租房”却照推不误。
  当然不能排除一些地方财政确实困难,这些地方应该适度调整廉租房建设的规模和速度,同时中央财政也应该加大补助的比例;但是,也有一些地方行政开支始终居高不下。如何让人相信,“出售廉租房”真的已是“穷尽一切手段”之后的无奈之举?
  顾名思义,廉租房当然应该是用来公租的房子,“出售廉租房”就是对制度设计初衷的根本背离。于法无据的“出售廉租房”应该立即叫停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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