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垄断法》施行一周年之后,国家发改委8月12日发布公告,就《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份征求意见稿共29条,约4000字,涉及中国境内和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以及禁止行业协会从事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等行为。
《意见稿》依据反垄断法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行政机关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给予明确的界定和详细的规制。 巧合的是,在8月13日,国家发改委还公布了2009年上半年全国价格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位居价格违法案件数量排名前五位的是: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教育收费、交通运输价格、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物业管理收费。 然而,天然气、自来水、电力、成品油、航空等垄断行业却无一上榜。同样,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与提高消费者福利为宗旨的《反垄断法》实施一年以来,也未见任何一家垄断央企因垄断问题而被查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教授薛克鹏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反垄断法主要针对竞争行业里的市场化价格垄断行为,对于合乎既定产业政策的合法的垄断行业,因为是由政府制定价格,带有自然垄断性质,并不直接受法律约束。” 不过,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中国《反垄断法》起草小组顾问王晓晔还是认为这并不代表成品油这样的市场就不适用《反垄断法》和《反垄断价格规定》。 “我非常不理解,现在很多国有垄断企业都在涨价,但是《反垄断法》一碰到国有垄断企业就变成"不能管"了。”王晓晔很激动,他认为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不能在这些行业中严格执行《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权威和地位无疑将受到动摇和质疑。 目前,对于水、电、气、成品油等政府管制的公用事业价格,政府制定价格一般为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薛克鹏表示,根据指导价,实际售价可以在一定区间浮动,在这个幅度内允许公平竞争,有利于消费者受益。 在王晓晔看来,企业作为垄断者享有相当大的主动权,因此,执法机关应该及时进行审查,不能任由企业随便涨价。比如最近各地争相提高自来水价,理由是供水成本太高导致亏损。作为执法机关,应该了解成本为什么上升,究竟是管理不善还是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 对于这些行业利用天然的垄断地位随意涨价的行为,虽然现行《价格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做出了具体规定,并要求通过“听证”程序形成与民众在价格上的博弈规则,但事实上,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民众与处于强势地位的垄断企业相比,基本没有话语权,所谓的“听证会”也异化为“涨价会”。 “听证会治标不治本,要打破价格垄断,最根本的是要打破行业性垄断。通过降低准入门槛,促进市场开放,引入市场竞争,从源头阻断垄断价格滋生的环境。”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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