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造独立监管体系 缓解公众涨价焦虑
    2009-08-24    社论    来源:南方都市报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员及有关专家正在就水价在部分城市调研。据称,此次调研的重点之一是外资在中国水务市场的影响,及外资与这一轮水价上涨的关系。这样的调查是必要的,但调查的范围恐怕应当大大扩展。
  去年以来,伴随经济衰退,物价总水平开始回落,有关专家纷纷宣称,公用事业包括城市供排水服务可在此机会涨价了,政府有关部门也确实在紧锣密鼓地筹备涨价事宜。这种紧盯物价总水平的涨价时机论,在经济学上是站不住脚的。物价总水平较低甚至为负,乃是经济衰退的结果,而在经济衰退期内,民众尤其是普通民众的收入必然放慢增速甚至降低。此时调高水价,必然增加民众的痛苦度。
  难怪水价上涨论一现身,就遭到公众舆论的批评。其中一部分批评指向了外资。近些年来,已有不少外资进入中国的公用事业领域,包括城市供排水市场。某些评论者怀疑,城市上调水价受到外资水务企业的操纵。
  应当说,这样的怀疑没有太多道理。在华主要外资企业目前所有签约项目的供水总能力不到全国供水总能力的10%,市场占有率最高的一家外企的实际占有率不到 3%。换言之,九成水务市场还是由计划体制时代延续下来的国有垄断企业控制着。因而,假如水价上涨确实是由水务企业操纵的,那更大的嫌疑人应当是国有垄断企业,而不大可能是外资企业。当然,在个别城市,外资水务企业确实占有较大市场份额,因而确实有可能对价格产生一定影响。
  尽管如此,假定中国的公用事业监管体系设计比较合理,则不论是垄断性国有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不可能操纵价格。不幸的是,目前中国恰恰不存在独立、有效而可信的公用事业监管体系。
  公用事业改革已进行多年,相对其他领域,改革进展相当缓慢,而由于改革的宗旨不正,已进行的改革又存在严重的缺陷。几乎所有地方政府进行公用事业改革的初衷都是甩包袱,就像当初的医院、教育改革一样。当然,城市发展需要公用事业投资,而政府自有财力有限,也希望引入外部资金。总之,上世纪90年代以来政府处理公用事业问题的基本出发点是融资。这样,在具体操作中,政府就把融资放到第一位,由此导致改革出现严重偏差。比如,政府偏好规模较大的外资企业,因为这类企业拥有资本优势,而忽视具有公用事业管理专长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冷待本土私人企业。由于偏爱大型外资企业,结果所选择的合作模式普遍存在合同期限过长的问题,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期限一般可达30年,有时甚至是50年。其后果是,该企业成了市场上的垄断者,竞争被取消了——— 而这本来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关键;同时,监管机构几乎被企业绑架,而难以有所作为。
  事实上,融资导向的公用事业改革根本就忽视了监管体系的构造问题。当然,这也与国有的垄断性公用事业企业没有及时进行改制有关,这些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仍然是扯不清、理还乱,政府仍沿用“行业管理”的模式。这样,公用事业市场虽然已在初步发育,却依然没有出现具有足够独立性的监管机构。没有独立的监管机构,就不可能有公平的价格。公用事业定价机制不同于一般市场上的普通商品与服务,毕竟,每家安装两三套属于不同公司的水管子是不现实的。但是,假定有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那它至少可以做到一点:不被企业本身所控制。独立的意思是指它不受政府控制,也不受它所监管的企业的干预、控制,独立地作出决策,其中包括独立地定价。这一点是公平定价的关键所在,公平的意思就是,平衡企业与消费者的权益,而要保持平衡,定价机构就必须同时独立于这两者。而政府与国有企业有直接的利益关系,或与外资企业同为一家公用事业企业的股东,隶属于这样的政府的一个部门,比如物价局、发改委、城市建委,是难以按公平原则定价的,它必然会偏向企业而忽略消费者的权益。
  这也正是现在整个社会存在水价上涨焦虑的根源所在。也许目前的水价确实对企业不公平,也许提高水价确实具有巨大生态效益,但没有一个独立监管者、定价者,则民众很难相信,企业提出、政府批准的价格是公平、合理的价格。
  另一方面,由于监管机制不顺,各地政府也没有寻找比较合理的公用事业定价机制。各地目前普遍采取的成本加成定价法有利于企业操纵价格,消费者甚至定价机构却几乎没有发言权。如果有一个独立监管机构,它就会主动地寻找更好的定价办法,比如最高限价法。此法能使监管机构处于主动地位,又能促使企业降低成本,从而拟制一个市场竞争过程,最终有利于消费者。
  因此,构造独立监管体系,乃是公用事业改革的关键,它也能够缓解公众的涨价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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