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形势处于多重复杂因素影响、未来走势尚不明朗之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日发布公告,就《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一件让经济微观主体中不具有垄断地位的中小企业以及中国亿万消费者受益的举措,也必将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另外,此举也令在经济低迷时刻陷入低迷的中小企业信心提振、活力增加,诚为一举多得之策。
反价格垄断,首先要反垄断,尤其是要反那些凭借行政权力而规定的垄断。垄断不除,则发改委虽然具有反价格垄断之热忱,但必不能从根本上破除价格垄断。而反垄断中最难以破除的,是行政垄断。此次反价格垄断规定,涉及了这方面的内容,如,其第三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第六条规定,“(横向价格垄断协议)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由此可以看出,这份反价格垄断的规定,确实在破除行政权垄断上面有极强的规范性。 但是,公众对这份《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赞许,却很难替代另外一个疑问:就是作为此规定的发布者之主体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本身承担着许多领域内的价格管制任务,这份规定如何运用于破除发改委的价格垄断权力自身。 公众当然愿意相信,发改委价格司既具有秉公而行的行政美德,所以每次的价格制定,都能够竭诚为公众利益服务,从而使每次的价格制定都能达到共赢之目的;公众当然也愿意相信,发改委价格司还具有能够从千变万化的供求关系和亿万兆次的需求变化中得出“均衡价格”的能力,担当起价格信号的功能。但是,在千变万化的信息面前,掌握全能信息和知识的人并不存在。这种计算超出了人类理性的范畴。而每次油价上调下降之际的众议鼎沸也表明,发改委价格司这个吃力不讨好的部门,甚至难以做到在多重利益面前,综合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冲突的能力。 能够取代发改委价格司价格制定之功能的,是市场中供求关系的所决定的价格。所谓的“价格信号”之要义,不过如是。因此,不管政府赋予发改委多少“价格总水平调控”、“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等”功能,事实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比需要一个完美的价格制定者更迫切的,是需要市场中自然形成的价格所具有的指导意义和信号功能。让市场主体中的微观企业家去发现价格,并根据价格的变化决定增加还是减少某一物品的生产,以及决定发明一项专利,或者结束某个项目,以达到经济自身的良性循环和自我调节。 但是,让市场中的价格去自然发现,并取代发改委价格司的价格制定功能有一个前提,就是破除重要商品领域内的行业垄断。事实上,垄断不除,则反价格垄断难期。因此,在经济低迷之际,比制定法价格垄断更迫切的,是破除各个行业的垄断,尤其包括各级行政权力的垄断和国有大型企业在“重要商品领域”内的垄断,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这些重要商品领域的多重竞争格局。这样做,还具有从根本上改善经济结构、促进经济良性发展的现实功能。 越是经济低迷之际,改革更应上层楼。因此,我们冀望于此次反价格垄断的,就不仅是一项《反价格垄断规定》;更冀望承担着改革使命的发展改革委员会,能够大胆进行破除垄断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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