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纷繁复杂的环境条件下,需要进行国际战略分析和研究,进而把企业海外并购上升为国家战略。
◎尽快建立起企业海外并购的一整套法规体系,彻底改变我国企业从事国际化经营无法可依的局面。当前应该尽快建立起包括海外并购促进法、海外并购责任法、海外并购规划法、海外投资保险法、政府服务法在内的配套法律法规。
今年以来,由于金融危机影响下出口需求的减弱,以进出口经营业务为主的企业遭遇困难,贸易上利润大大降低。不过,有些企业能够尽快进行经营模式转型,加快了海外投资特别是海外并购步伐。笔者认为,在当前纷繁复杂的环境条件下,需要进行国际战略分析和研究,进而把企业海外并购上升为国家战略,方能更有效地进军海外市场。
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现状
近年来,我国企业进行海外并购的案例每年都在递增,并购规模也在逐步扩大。据统计,2000年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不到10亿美元,2004年也不过70亿美元,但从2006年开始加快发展,2007年达到186.69亿美元,2008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海外并购额有所下降,但今年以来,企业海外并购突飞猛进,据不完全统计,仅1-4月份就已有28起,涉及金额400亿美元,这一金额较2008年同期上涨了4%,也是历史同期最高水平。
从行业分布看,企业海外并购高度集中在能源矿产领域。数据显示,今年前两个月企业海外并购金额比重占到所有领域的97%;资金流向也非常集中,在澳大利亚的收购金额占到总金额的90%。其次是银行业、IT业、商务服务业和制造业。这些年来,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主要以横向并购为主,几乎所有的并购案例都是和收购主体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是一致或高度相关的,特别是集中于矿产资源、家电、汽车和新兴电子高科技行业的并购。2003年,采矿业和工业制造业分别占投资额的48.4%和21.8%,位居投资领域前两位。然而,随着海外投资的广泛,投资开始逐渐转移到商务服务业。2008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向商务服务业为49.4亿美元,占40.3%,制造业(主要指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占18.6%,采矿业(主要指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黑色金属矿开采等)占13.7%,批发和零售业占18.4%。
再从区域分布看,从发展中国家转向发达国家。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区域选择经过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92-2001)是发展中国家,此时的投资主体主要以窗口公司为主,行业则集中于一些能够在当地市场受到欢迎的产品,如机电产品、纺织产品。因此投资分布的区域也主要集中在与中国有贸易往来的东南亚和非洲国家。总的来讲,此时的对外投资主要是尝试性的,因此并购的规模并不大;第二阶段(2002至今)转向发达国家,中国企业开始将并购目光延伸到美国、澳大利亚、欧洲、日韩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而且也不再局限于当地小企业。这一方面说明我国的一些企业实力有了很大的增强,另一方面则说明中国企业意识到利用国际资本市场来壮大自己。
国际经济走势对企业海外并购影响深重
首先是金融危机还在向纵深发展。今年以来,美国金融危机仍在不断蔓延,经济仍在衰退的道路上前行,不过步伐已有所放缓。东欧国家经济状况迅速恶化,俄罗斯、波兰、匈牙利和捷克等国货币大幅贬值,通货膨胀率攀升,银行体系流动性紧缩,令欧洲金融体系处于更加困难的境地。其次,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尚在扩散和发展,目前欧美诸多企业盈利能力大幅下降甚至亏损,公司债开始出现偿还问题。再加上全球经济复苏缺乏新的增长点,经济复苏的预期也在经受新的考验。第三,海外投资市场保护日益严重。应对金融危机,各国需要加强投资合作、协调行动,这已经成为各国政治界和经济界的共识。但是,在贸易和投资领域,仍将展开更加激烈的竞争,许多国家和地区经济增长放缓、失业率上升,可能采取更为保守的贸易和投资政策,如一些外国投资合作的意向、计划被投资接受国的政府和议会屡屡推翻;部分国家出台了对外国投资加强审查和限制的法律法规;带有各种投资保护主义色彩的言论频繁见诸报端等,全球范围的贸易投资保护主义威胁增大。尽管有些国家政府以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为名,不断加强贸易投资保护,殊不知,贸易保护是应对金融危机的“毒药”,投资保护也同样具有类似的“毒副作用”,投资保护影响全球资本流动,使贸易流动进一步受挫,从而阻碍全球经济复苏和增长。第四,目前,在全球经济仍未摆脱衰退阴影的情况下,由大宗商品带动的国际资产价格却在大幅上涨。应该说,如果世界经济在金融危机下进一步衰退,就可能出现象上世纪70年代那样的世界性经济大萧条。如果发达经济体在宏观经济形势并不好的同时再发生恶性通货膨胀,或从外部输入了恶性通货膨胀,虽然在理论上看也有提高房地产等资产的估值计价水平、价格上涨预期的可能,但更可能出现像美国在上世纪70年代那样的经济大萧条,资产交易市场会出现相对有效需求而言的大量过剩,资产的估值、资产的有效价格就可能出现实际性的大幅度下降。而那种经济危机,不可能短时间内就结束,其影响也将会很深远。凡此种种,对我国企业海外并购都会带来深重的影响。
放眼全球理性开展海外并购
坚持海外投资的“中国责任”原则。在复杂的国际经济形势下,中国企业欲顺利地“走出去”,就应当在和谐世界理念的指导下,承担与我们的能力和地位相当的责任。如:遵循自由贸易体系和世贸组织的规则,在贸易、投资、资源和能源等问题上恪守国际惯例,不断扩大开放服务业、农业、金融业等市场,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推动多哈回合谈判成功等等。只有这样,才可以使东道国接受中国企业,把中国企业当成朋友,愿意把更多的项目交给中国的企业,这就有利于中国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理性对待海外并购。中国企业在今年开始的海外并购浪潮,被大部分媒体认为是聪明的“抄底”选择,但笔者坚持认为,价格固然是当前海外并购的一个优势,但企业进行并购决策时,应有更多战略层面的理性考虑。最近,中国铝业公司注资澳大利亚力拓集团受挫的消息,让中国企业海外并购被推至风口浪尖。实践表明,企业海外并购,除了有海外并购的积极性之外,还需要多一些理性。并购最大的风险就在于并购之后的整合问题。根据以往的经验教训,很多企业并购的时候很快乐,但整合之时却又很痛苦。如果多一点理性,认真审视并购目标,有针对性地去做好并购方案,就会在并购中增加主动,减少被动。其次,要全面评估自己的调整能力以及评估和了解这项投资或收购与企业自身增长相比是否更可取,投资或收购的战略及财务收益是否大于该交易的潜在风险。
高度警惕“金融鸦片”的侵害。对一些中国企业来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带来的最直接的冲击还不单单是需求萎缩,而是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上出现了巨额损失,这背后充满着国际投行向中国企业兜售金融衍生品的行为。由于这些衍生品表面上看上去“很美”,购买了以后,能让企业避险,实现保值和增值,实际上,一旦购买和交易了,这些金融衍生品就像鸦片一样侵蚀着中国企业的肌体。2008年东方航空、中国国航、中国远洋等央企衍生品投资亏损合计上百亿元,凡受损企业交易皆归咎于和国际投行之间进行的场外交易。所以,中国企业尤其是海外投资的企业,应从战略视角看待每一笔投资。使用衍生品进行套期保值,不懂的坚决不做,尤其不能用衍生品期权展期。即使采取封顶和兜底的期权,也一定要通过让投行之间竞价来保护自己。对部分企业行为存在从套期保值演化到恶性投机的,监管部门应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进行监管,即除要求批准一定持仓量,只批准那些符合套保会计处理要求的衍生品。
完善企业海外并购政策支持体系
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管理的职责与分工。强调商务部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角色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角色的分工,在海外并购外汇管理领域,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主管部门,在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约束范围内,做好自身的工作。与此同时,还应当加强信息交流、沟通与共享,相互配合,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在积极促进、大力服务、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国有企业的负担,提高效率。
建立合理有效的税收体系。首先,政府应当允许企业利用海外已缴税金来冲抵国内所得税金额,即通过和其他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其次,同一些国家签订的避税合同由于落实不到位等因素,常常造成分歧,应形成争端解决机制。国家需要通过外交等手段与合同国建立起良好的沟通渠道;其三,采取税收减免政策。发达国家和新兴国家或地区的优惠期限一般在5-10年之间,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优惠力度可以更大一些。这些税收优惠可以包括进出口税、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进一步放宽企业海外并购外汇管制。一是积极开拓国际化的融资渠道。政府应适当放松对企业的金融控制,赋予适合条件的并购企业以必要的海外融资权,并由国家给予必要的担保,允许其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成立基金等方式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直接融资,有条件的银行还可以发展货币互换、利率互换、远期外汇买卖、套期保值等金融创新工具以减少风险,进一步利用国际资本扩展投资,扩大去海外实施并购的企业的资金实力;二是积极推进并购企业与国内金融机构的股权渗透,组成大型跨国企业,积极参与海外并购活动;三是鼓励投资公司通过信贷、担保等多种形式给予企业跨国并购以必要的融资支持,应进一步构建适合投资业务的合理开放的融资环境,使得投资公司在开展业务的同时无后顾之忧;四是明确何为重点项目,应该给出定量的标准,在给予重点项目以信贷支持的同时,也照顾到非重点项目的海外拓展。
加强境外投资与对外援助的有机结合。国际实证经验表明,任何一个国家的对外投资都是与其整体的政治、经济、外交等政策紧密相连的,发达国家的官方发展援助,特别是经济援助大多也是通过本国企业来具体实施,从而与本国企业开拓特定东道国市场高度相关。因此,我国的对外援助今后也应进一步探讨与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紧密结合,既提高对外援助的效率,也能促进我国企业深度开拓受援国市场。
完善企业海外并购方面的相关法规。尽快建立起企业海外并购的一整套法规体系,彻底改变我国企业从事国际化经营无法可依的局面。当前应该尽快建立起包括海外并购促进法、海外并购责任法、海外并购规划法(包括产业政策、投资主体、投资地区、投资行业的规划)、海外投资保险法、政府服务法在内的配套法律法规。同时对已经出台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需抓紧研究实施细则,另外,还应该对不利于海外投资的外汇管理规定作出修改,最好是尽快推出新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增添企业海外并购外汇管理相关内容等。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教授,经济学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