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数据不必一统天下
    2009-06-29    杨耕身    来源:东方早报
    如果按照新修并表决通过的统计法,那么就基本可以认定,上周国土资源部抛出的“目前中国地价占房价15%~30%,平均为23.2%”统计数据,并非像他们所说的那么权威,或至少算不得“国家统计数据”。当然,国土资源部数据直接针对的此前由全国工商联公布的,土地成本占房地产直接成本的58.2%的数据,亦属不实。因为修订后的统计法规定,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新统计法规定国家统计数据以统计局公布为准,这意味着从国家法律的层面看来,但凡非出自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且与之有出入的,都是不准确的,非真实的。这当然是基于国家统计局的自信,有利于树立国家统计数据的权威。这样的自信感与权威诉求,贯穿统计法修改始终。
  去年12月22日对统计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时,草案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与国家统计局取得的统计资料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与国家统计局协商一致后公布。而后在今年6月22日审议的草案中,这一规定修改为,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公布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不一致的统计数据。直到变为现在的规定。这个过程,其实就是统计数据从要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到无需“协商”而保持“一致”,最终到无论“一致”与否,国家统计局的数据都天然正确的清晰演变。
  当法律规定凡是出自国统局的数据都是准确无误的,其结果仍是使一个社会只有一种权威数据,正像这个世界只剩下一种声音。以此号令天下,的确是想不“权威”都难的。而因为政府统计数据所反映的政府态度、评价与自我评价等相关信息,如此事关大体,确实不好先“内乱”起来,也确实需要一个声音有权压倒众多的声音。在传统思维中,凡事只要统一了口径,舆论一律,便能树立出团结一致的良好形象来。
  现在看来,在政府统计数据誓将变得更加权威的前提下,要依然拥有各种各样的统计数据,就只好寄望于民间统计了。但此番统计法修订,显然仍没有涉及对民间统计的界定。新统计法仅在附则中提到,“对于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修订草案已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但何时能够出台,不得而知。这正是国家层面对民间统计活动立法的现状,也因为国家法律层面的缺漏,一些地方先行立法中出现了一些有违政府与民间组织关系原则的规定。
  如查诸2000年11月颁行的《云南省民间统计调查管理暂行办法》之30条规定,“民间统计调查机构公布民间统计调查结果,应当报经统计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公布。”而在1999年3月公布的《山东省民间统计活动管理办法》中,则赫然出现“(民间)调查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相重复或矛盾”之规定。
  前者意味着,若民间统计数据不为官方所认可,比如前述工商联公布的土地成本占房地产直接成本的58.2%的数据,就可能得不到审查批准,更得不到公开;后者意味着,譬如对房价中的地价成本,如果官方有了统计数据,则民间就无权再统计了,因为涉嫌“重复或矛盾”。如此一来,统计数据怕只有政府垄断了,政府统计数据怕真要号令天下,莫敢不从了。
  在一个公民社会中,政府从来不是民间组织的领导者,它们只能是互为监督、制约并互相促进的关系。这些常识不说也罢,现在的问题在于,政府出于规范政府统计数据及自身统计行为之目的而修订统计法,或许无可厚非,乃是好事一件,但这种规范,应同时伴随着对民间统计管理的规范化。从理论上说,在统一口径之后显得更加权威、更有公信力的政府统计数据,应敢于接受民间统计的检验,应不怕民间统计的搅局。
  从科研规律与学术本质而言,谁要说自己的统计资料权威、真实、可信,结果只能是“全世界的人都笑了”。对统计资料,英国前首相本杰明·迪斯雷利曾以偏执的语气说过,“这世上有三种谎言:谎言,糟糕透顶的谎言和统计资料。”美国统计学家哈夫的《统计数字会撒谎》一书,也对统计中的陷阱提出了入木三分的见解。这都表明,每一种统计数据,最好的结果就是为人们提供看待事物的一种角度。所以说统计本身是一种“盲人摸象”。由此而言,国家统计数据不必奔着一统江湖而去,尽快制订民间统计调查活动法案,才能真正利国利民。(作者系资深媒体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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