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数据的公信力应从何而来
    2009-06-29    林之源    来源:东方早报

  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在北京闭幕,修订后的统计法获得表决通过。此前曾有报道说,统计法修订草案规定,“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取得的数据不一致的不得公布”,但这一条款没有出现在修订后的统计法里面。
  这无疑证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认可了多方数据发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事实上,让政府统计部门牢牢垄断统计信息的发布权,对解决统计数据的公信力问题实际上是南辕北辙。
  统计数据的公信力并非来自于政府统计局的权威性,而是来自各类统计数据带给民众的直觉感受。如果相关统计数据与大多数民众的感受不符,即使让其他机构的统计数据不再发布,民众也不会那么相信统计局的数据。而那些被“闭嘴”的其他数据发布机构,也不会因为自己不能发布数据而就此以统计局的数据为标准。久而久之,无论民众还是其他各类数据统计机构,会对统计局的数据心存太多怀疑。而没有其他各类数据做参照和对比,则更会加深这种质疑。
  纯粹从统计效率的角度看,发布由不同机构从不同角度对不同的样本进行采样的统计数据,有利于民众从整体上去对比和把握统计数据的客观程度,并进行自己的判断。相关参与的统计机构也便于互相参照,提高自己的统计方法与水平。
  其次,各类统计数据存在差异,其实很正常。因为不同的机构有不同的调研方法和统计样本,其统计模型也会存在种种差异。正是这些差异让各类数据得以互相对比和补充。
  另外,鉴于一种利害关系的存在,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由行政部门所掌控的政府统计部门发布的各种数据,有美化政府行政效能的可能,而非行政部门发布的数据因为受到的直接干扰较小,也不存在特意美化行政效能的需要,因此独立性和客观性往往会增强。
  还有部分人认为,因为其他机构发布和政府的统计局不一致的数据,会令统计局的数据受到竞争性威胁,并且民众得以从这种差异中找到质疑统计局的理由,这样,一旦消除这种差异,数出一门,也就不会再有争议。
  这种思维不是从增强统计数据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上去找解决方案,而是试图靠抹除数据差异来消弭争议,结果很可能适得其反。比如,经济学家们仍然容易从各类数据的关联性中找到质疑统计数据的地方。因为各种统计数据存在一些相对固定的函数关系。即使由多个部门发布统一的统计数据,如同样是某统计项,政府单位和某非盈利组织发布的数据基本一致,但如果该统计项和本应与之正相关的其他统计项,在统计结果上却表现出明显的超常的负相关关系,一样会遭遇公众的质疑。前不久,工业用电数据与工业增长数据背离,因而引发国内外学者的质疑,就很能说明问题。
  说到底,统计数据如果实行垄断发布,容易造成行政部门出于政绩要求而美化统计数据的后果。制度设计应避免令统计部门陷入既出数据又自我监督的怪圈,而让更多数据发布部门来参与信息竞争。只有这样,统计工作才能在竞争中得到提升,各种美化行政效能的统计工作才能尽量减少。
  修订后的统计法加强了对政府统计机构的监督,这是好的方向。但加强监督是不够的,必须通过财政注入逐步提高统计部门的独立性,将其从与行政部门的利益联系中解脱出来,这样才能真正避免行政部门对统计工作的干扰。如此,则统计工作的客观性会大大提高。(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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