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规则修改凸显三大看点
    2009-06-08    姜 山    来源:证券时报
    6月5日晚间,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了修改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这次的修改后文本和初稿相比,根据社会意见增加了3个条款,修改了7个条款,主要展现了以下三个看点:
  看点之一:修改后的上市规则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施加了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和更高标准的自律规范,以减少由于管理层的舞弊或者利用内部信息交易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对于保障独董履行职权所增加的条款,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为独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独董的知情权,不得干预独董独立行使职权,这对于避免独董成为花瓶摆设具有重要意义,能够使独董更好地达到监督管理层和治理层行为的目的,保障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不受侵害。对于董事、监事、高管直接和持有公司股票均需声明以及离职时应申报并锁定所持有股份的条款修改,则有利于监督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的持股行为,从而减少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所发生的概率,也有利于在类似情况出现时有处罚规章可以遵循。
    看点之二:修改后的上市规则增加了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内部信息披露的更进一步的要求,特别是增加针对核心技术等相关核心竞争力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披露的要求,突出体现了保护创业板投资者知情权。鉴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多属自主创新和成长型企业,核心竞争力发生变化极易导致公司的未来业绩出现显著的波动,及时披露相关的重要信息将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判断,减少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投资风险。对于核心竞争力这方面的要求避免了因公司在发生重大的核心竞争力变化时未能及时公告信息,从而导致投资者发生误判而遭受损失的情况出现。
  看点之三:修改后的上市规则对于第三方机构的约束加强,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上市规则增加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约束性条款,要求负责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或者出具不当、不实的审计报告,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这一规定有助于减少第三方机构因自身的利益因素而影响到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公正表达相关事实的情况发生,对于降低经营状况起伏大且业绩波动明显的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业绩报告被操纵的概率有一定的帮助作用。与此同时,上市规则增加了内幕知情人士不得利用有关信息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和衍生品种的要求,也对于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了进一步的约束,避免了出现类似情况时没有惩处依据的尴尬出现。
  修改后的上市规则进一步体现了减少上市公司管理层、治理层和第三方机构利用不对称的内幕信息操纵影响业绩和股价的非正常情况发生,从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免受不必要的侵害的思路。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来说,相比主板和中小板,其业绩波动性更强也更容易被操纵,公司成长的不确定性也更高,而拟定中的直接退市规则更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稍有不慎就可能血本无归。因此,制定更为严格的上市规则和监管规范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应有之意,而除了上市规则之外,在发行审核、发行定价、交易规则以及准入门槛等方面,监管层也应当考虑到创业板的特殊风险,制定更为严格的限制和保护措施,使投资者能够获得与风险相对称的投资收益,以帮助创业板能够真正成为自主创新型和成长型企业的发展摇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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