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银行卡资金失窃谁担责
    2009-05-26    晏扬    来源:经济参考报
  5月9日晚到10日晨,宁波市数十位储户的银行卡资金失窃——罪犯复制银行卡后窃取卡内资金共计数十万元,涉及农行、中行等5家银行。银行方面拒绝赔偿,称将“积极配合警方积极破案,争取早日为储户挽回损失”。(据《钱江晚报》)
  储户的银行卡被复制、卡内资金被盗取,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但“持卡人应向罪犯追索损失”成了银行免责的理由,储户往往只能自认倒霉——真的应该如此吗?2007年12月,南京储户王永在中国银行ATM机上取款时,其银行卡卡号及密码被罪犯汤某利用自装设备窃取,汤某复制银行卡后窃取卡内资金46万余元。王永向银行索赔无果,遂将中行南京河西支行告上法庭,2008年11月,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裁定银行承担全部责任。对此判决,中行南京河西支行没有提起上诉。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保障储户银行卡内资金安全,是银行的法律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鼓楼区法院正是根据这一条款判决银行败诉。
  罪犯能动辄利用自装设备(读卡器、摄像头)复制银行卡,说明银行卡保密技术不过关,太容易被复制;说明ATM识别假卡的功能太差,不辨真假;说明银行自助服务场所的安全得不到保障,让罪犯很容易安装作案设备。ATM机是银行服务柜台的延伸,应该承担保证ATM使用安全的责任。南京市王永及宁波市数十位储户的银行卡资金失窃,并非缘于个人疏忽,他们在ATM机上正常取款,没有任何过失。储户银行卡内的资金,其实是存在银行里而非存在卡里(银行卡只是存款凭证),银行卡内资金失窃,是罪犯窃取了银行的钱,侵害了银行的财产权,而非直接侵害储户的财产权。因此,应由银行向罪犯追索损失,而储户所受的损失应直接向银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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