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有偿续期 房地产市场震荡难免
    2009-03-24        来源:南方都市报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将在年内审议。一份名为《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的文件,开始在全国国土厅局系统“征求意见”,在总计49条新增法规当中,最受人关注的住宅70年大限到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2008年国土资源部内部起草的《土地管理法》中,明确住宅用地70年使用权到期之后自动无偿续期的表述。土地使用权期满后是否无偿续期再起争议。

    自住房市场化改革以来,在房地产市场之上一直有一把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那就是土地使用权只有70年。关于70年后商品房土地使用权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直到2007年《物权法》颁布,其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才令手中有房的百姓安下心来。但饶是如此,到底这一产权续期是有偿还是无偿,还是不确定。2008年国土资源部内部起草了《土地管理法》的“草案”,对现行《土地管理法》多有突破,如宅基地可以抵押、明确住宅用地70年使用权到期之后自动无偿续期等。但“征求意见稿”毕竟与定案不同,当前新的“征求意见稿”推翻了此前的“稿”,即是明证。此外,我们不应忽略的是,在土地使用权之外,还有物业税有待推出,则持有住房的未来负担,再添变数。
  无疑,模糊的产权界定与商品化流通是无法并存的,虽然现代产权理论认为,使用权与所有权可以分离,只要有明确的使用权和年限,交易仍然可以进行。但明确的使用权界定必然包括使用年限到期后的责、权、利问题。道理很简单:在使用权到期前的交易,必须充分考虑到使用权到期后的新增的成本。
  那么,为什么一直以来,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可以在70年大限之使用权的权属不明状态下进行呢?我们认为,市场在“70年后无成本续期”上形成了共识。
  从一手市场的现象看,很多被开发商囤积了八九年的土地(土地使用期限同时折损)在开发完成后的售价往往与土地使用期限未经额外折损的新房同价。而从二手市场的现象看,我们并未发现房龄与折价比例的换算机制,即使有消费者以房屋老旧作为议价的条件,也仅仅是从房屋本身的使用效能角度出发,并非出于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将面临续期费用。这意味着,消费者并未将住房使用年限与房地产价格联系起来。
  房地产市场形成70年使用权到期后没有新增成本的交易基础有合理之处,因为政府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未对土地使用权续期作出明确界定。由于模糊的产权无法交易,不确定的收费无法计入成本,市场只能忽略使用权到期将带来的新增成本。这就意味着,倘若现在要改变这一共识,加入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收费的新增成本,就必定为市场带来一定的震荡。首当其冲的是现有二手房市场的价格体系崩溃,使用年限较长的住房价格将大幅度降低,而长期囤积土地不开发的开发商,其新建商品房也应降价出售。这将对大量现有的商品房业主带来相当大的损失。无疑房地产业的复苏之路也将受到重挫。
  当然,由于长期以来的土地产权本来就在模糊的状态下,原有的模糊共识并非稳固的市场基础,当前政府有意立法将模糊地带清晰化,仍然是一种进步。毕竟,产权从模糊到清晰的过程,所带来的震荡难以避免,而且这一震荡的深度和持续时间,都与新公布法律中土地使用权续期的成本成正比。特别是,有专家认为,对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一次性续费,应当视为对物业税的替代方案。因为物业税在国外是实行土地产权私有的国家在使用。如果以土地使用权有偿续期替代物业税,而这一有偿续期的新增成本在公众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反而将令市场在一段时间的震荡之后迅速形成新的产权共识。并逐步走向基础稳固的真正复苏。但这个过程有两忌:一是切忌“可以是无偿,也可以是有偿,有回旋空间,按照届时的情况管理。”的模糊状况,二是切忌既因土地所有权国有而收取使用权续期费用,又征收在土地产权私有的国度才征收的物业税,因为那将令房地产市场的震荡永无了期。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