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责失误投资是对民主决策的倒逼
    2009-03-09    作者:李记    来源:重庆时报

  “四万亿”扩大内需投资计划成为今年“两会”热点之一,其资金与项目的监督也备受关注。民盟中央日前向全国政协大会递交提案建议,应尽快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最重要的追究主体。(3月9日《新京报》)

  民盟中央此次提出的人大追责政府失误投资建议,是极有针对性的。公众前阶段提出的公布4万亿计划详细清单的要求,除对腐败、效率等问题表示担忧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担心4万亿中政府投资项目部分的决策失误。基于此,民盟中央建议,追责失误投资不但要追究审批、管理、监督等政府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不但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也应依法追究刑责。
  和腐败等问题比起来,决策失误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影响,是全局性的,有时甚至是致命性的。强调追责失误投资,一方面是为警醒——之前那种责任主体含混、责任追究疲软的情况,不能继续存在下去了;另一方面,责任明晰后,类似讨论中华文化标志城、南北地理分界线等项目过程中,地方政府公然叫嚣“民意反对也肯定要建”的权力决策罔顾民意的情况,必会锐减——为证明自己的“清白”,理论上讲,相关责任人应会用更透明的信息公开、引入更全面的公众参与和监督,见证决策的民主、无误。
  “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最重要的追究主体”,这是民盟中央的建议。对此,我们一方面期待作为“最重要追究主体”的人大及其其常务委员会,能勇于担当这一重要职能,另一方面,责任追究制度应尽快实现程序设计、制度落实等层面的完善和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说到底,不过是延伸了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查批准、事后惩戒的涵盖时间和掌控范围。如果这样的制度健全不能成为倒逼决策民主完善的契机,那么,事前监督和事后问责,也就难以形成合力。
  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日前曾表示,“审计署对4万亿投资进行了重点审计监督,目前尚未发现重大的违法违规或者重大损失浪费问题”。针对有网友要求公布4万亿详细清单的要求,发改委副主任穆虹日前接受采访时也表示,欢迎公众随时向发改委查询。分析之下不难发现,如果后继的审计监督、公众监督,不能很好地成为民主决策的重要部分,不能及时察觉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失误的话,那么,责任追究的进行,也就很可能因为触角的不灵敏,陷入介入迟缓、追究不力的境地。因此,追责政府失误投资时加强事前监督,是倒逼在相关程序的设计中,使公众参与等民主决策程序能被尽快完善的过程。
  赵振铣在谈及灾后重建项目监管时称,“引入民意是最好的监督模式”。应该说,赵振铣此番肺腑之言,是从现实实践中得出的智慧结论。当然,完善民主决策的意义,并不仅限于4万亿本身。因为,以制度健全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强调公众参与和监督的意义,来助推和倒逼民主决策落到实处,那将是4万亿留给我们最宝贵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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