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再次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审议。这次审议的草案增加了不少内容。比如社会名人代言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将承担连带责任;食品企业既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又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将优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拿这些新规来比照近来发生的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故,都可以清晰地找到对接点。比如,在“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发生后,“明星代言广告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成为关注焦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民事赔偿难一直是无数受害者的内心之痛。对这些问题,这部法律草案都有所回应。 显然,这样的制度利好是令人欣慰的。但法律效用的发挥,关键在于其是否被广泛信仰与有效执行。也就是说,对于食品安全法,我们最大的期待,则是法律能够想到的,在现实中我们就都应该做得到。 种种事实说明,既往发生的一些食品安全事故,并不完全是缘于法律的缺陷,而明显是缘于执行层面的无力。比如,一些监管部门受利益诱惑,公然置法律于不顾,使假冒伪劣食品流入市场。如何使良法从纸面走进生活后,不会被扭曲,是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当前,我们需要问的是,一旦这部食品安全法草案被审议通过,相关配套制度能否及时完善呢?此外,如何真正避免出现执法不公、权大于法、法律执行难等现象呢?如何真正理顺相关监管体制,铲除那种“政出多门、推诿扯皮”的沉疴痼疾呢? 食品安全法承载着人们太多的期待,有多少期待就有多少责任。在食品安全监管上,法律能想到多少,在现实中就应该做到多少。 而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有足够的勇气去铲除诸如“部门与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最大化问题,比如说类似于“免检”之类有着部门利益影子的规定,就应该全部被废止。惟有如此,法律才会被信仰,才能真正承载起重建中国食品安全公信力的重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