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发债券两种风险必须防
    2009-02-19    孙瑞灼    来源:新京报

  1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听取《国务院关于安排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的报告》有关情况的汇报。财政部有关专家透露,有关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操作性文件已发给地方讨论,发债方式为“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发行”。(《中国证券报》2月18日)

  在当前金融危机的背景下,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来增强地方投资能力,实现地方财政与中央投资项目的同步配套,以扩大内需、刺激消费,这确有必要。但是,如何在发挥地方政府债券的最大效益的同时,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把好事办好,是我们必须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在笔者看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需防范地方政府的“偿还风险”和“政绩工程风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政府已成为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主体。由于市场和资源有限,各地方为了推动本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具有争取更大公共项目投资、获得更多资源的冲动。一旦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不排除各地在地方利益驱动下,存在一哄而上、竞相举债的可能性,最终将导致地方债务危机。特别是在“新官不理旧债”官场风俗下,一些地方官员在任期内大举借债,最后把一个烂摊子留给下任的情况并不少见。实际上,近年来许多地方政府早已负债累累,如果允许地方政府在欠债不还的同时展开融资,就可能出现政府失信,导致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因此,发放地方政府债券一定要量力而行,应尽量避免超出地方政府的偿付能力大量发行地方债券的情况。
  与此同时,还要警惕地方政府债券催生出更多“政绩工程”。当前,由于缺乏科学决策程序,盲目投资建设“形象工程”的现象较为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保地方政府债券募集的资金真正用于改善民生?
  虽然有关部门指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必须用于中央投资的配套,但如果没有相应的跟踪监督措施,恐怕无法防止这笔资金被挪用。因此,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须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由地方人大审核、监督。同时,有必要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向社会公布制度;特别是对于争议较大的项目,要进行听证,从而使公共决策更加合理,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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