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行新《劳动法》能救中小企?
    2009-01-09    沙建国    来源:国际金融报

    今年冬天有点冷,国际金融危机愈演愈烈,中国亦难独善其身。岁末年初,裁员成为很多企业的主要工作,一大批中小企业面临倒闭,大量劳动者即将失业。而新《劳动法》偏重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巨额的解雇补贴使得一些企业求生无门,求死不得。于是,有人开始质疑新《劳动法》是否符合我国国情?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新的劳动法,还是应该将其废弃?

    有人将中小企业目前的艰难状况归罪于新《劳动法》。他们认为,新《劳动法》确立了保护劳动者的原则,而各地在此基础上,又纷纷推出很多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法规,如限制劳动关系的解除条件等。这些规定使法律的天平过于倾向于劳动者一方,企业反而成了弱势方。我国现有的生产力水平还很低,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过多的劳动保护对现有的生产力水平而言是难以承受的。而且新《劳动法》的实施给企业增加了运行成本,必然会削弱企业的竞争力,企业利润率进一步下降,抗风险能力减弱。一旦危机来临,这些企业往往难以自保。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企业一旦倒闭,企业员工必然会失业,经济补偿也会成为泡影,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也会给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再者,企业从传统向现代化高科技转型,必然需要淘汰一些技术跟不上、不过硬的职工,而新《劳动法》使得企业的转型成本和负担大大加重,不仅使得企业缺乏技术革新的动力,而且会对技术革新望而却步。
    然而,我们是不是可以因为保护中小企业发展,而忽视劳动者权利,进而废弃一部来之不易的新《劳动法》呢?笔者认为,这种想法要不得,也不利于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
    首先,发展经济的终极目的是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这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特性所决定的。经济增长应惠及全民,让全体老百姓分享到改革开放的成果。目前,中国处于经济转型期。经济转型是艰巨的,首先需要一个安定团结稳定的政治局面。在经济转型的困难时期,尽力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局面,是经济发展的政治基础。
    其次,“社会保障”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和需要,劳动者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进而保证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正常运行,促进社会稳定。新《劳动法》实施有利于经济最基本因素“人”的发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自我调节的成本,“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时代已经过去。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让员工们少了后顾之忧,可以增强归属感,在规划自己职业生涯的同时必定会为企业的长远发展作出贡献。
    再次,新《劳动法》使得部分企业经营成本增加,这就必然会给面临激烈市场竞争压力的企业带来更大的压力。但作为社会经济实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本身有义务也有能力去承担与应对这些问题。事实上,新《劳动法》实施给企业增加的用工成本,其中一大部分原本就应该存在,只不过,过去一些企业没有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未支付而已。因此,新《劳动法》的实施对于守法的用人单位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其所提高成本的幅度是很有限的,只是增加了违法企业的成本,而这也是法律保障市场良性竞争环境的必然法则。
    笔者认为,新《劳动法》作为维护人权、体现人本关怀的一项基本法律,是时代的呼唤和需要。它为我国经济转型提供了压力和动力,中国企业面临的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因为一时困境而废弃新《劳动法》是短视的,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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